一、事前防范模式
随着市场的变化,传统的合同风险防范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企业预防风险的需求,许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的变化以及保护企业的利益,已逐步探索出新的合同风险管理模式。我国实践中长期发展形成的合同管理模式并未存在统一的划分方式,一般而言,可以将其归纳为两种方式,即事前防范模式和事后救济模式。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的目标在于保证合同的顺利签订以及履行,减少企业因合同签订所带来的损失,但与通过合同管理实现创造价值的目标并不相符,是一种被动的风险防范模式。
1.事前防范是企业常用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
事前防范主要是指企业在合同立项、拟定过程中,通过立项审查等方式识别风险并防范风险。主要由专门的部门,一般是法务部门,通过审查前期的合同立项的可行性,以及审查业务部门拟定的合同来进行。事前防范侧重于检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问题,保证拟定的合同有效,且满足基本的交易目的,保护公司可预期利益。但这种前期审查在内容和形式上仍存在较大问题,对风险控制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2.事前防范缺乏全面性。
合同法律风险贯穿于公司整个业务交易的全过程之中,在寻觅交易对象、合同商谈、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等各阶段都避免不了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同时,一些商务条款中潜在的商业风险也涵盖在法律风险之中。这种事前防范模式事实上仍然只是一种形式审查,不是实质性审查。法务人员仅能做到事前对合同法律条款的审核,这种方式并不能发现涵盖合同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在内的所有风险,无法对合同风险的风险转化、风险承受、风险救济作出正确评估,也无法对交易对象真实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在实践中,部分法务部门也没有做到对合同进行全面的审查,工作的重点只是放在了对合同文本和立项资料的形式审查上,很难做到实质性审查。而不幸的是,这种很具有片面性的审查,却是大多数企业认为的法务的“本职工作”。偏于形式的事前审查难以发现合同审核的关键细节问题,包括当事人背景资料、资信情况、前期谈判的焦点、合同履行的技术细节等多个方面。
违约风险是最为常见的合同风险,这种合同风险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核是企业法务的重要的日常工作,资信审核是企业所有合同行为之前必要的前置程序。诚实守信是一切法律行为的基础,如合同相对方缺乏诚实守信,则不可能对合同诚实履行。完备的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的,如果合同相对方任意违约,即使合同订立得再完备,也只是一纸空文,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合同相对方是否诚实守信将是合同行为是否存在风险的决定性因素。资信审核在形态上必须体系化,必须制定资信审核相关的制度,对资信审核的时间、方式、范围、内容、部门、信息过滤处理等作出系统的规定,并严格执行。企业必须认真对待资信审核,避免出现不成体系、没有资料支持的感性判断,要杜绝走过场、敷衍了事的资信审核,从而避免企业盲目地、轻率地进行合同行为。但目前实践中的事前审查很难做到对交易对象资信情况的实质性审查。
3.侧重于合同订立前的审查把关,缺少对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
不少公司能做到对合同的签订予以足够重视,但这种重视往往停留在文本审查阶段。法务部门虽然制定有基本的合同审批流程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并不涉及合同签订后进入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
在实务中可以看到,大量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对于合同风险管理的疏忽。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都会产生诸如付款票据、货物运输单据等大量的凭证资料,而这些凭证资料就是日后双方发生争议进入诉讼中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在缺乏管理的情况下,合同履行承办人员头脑中没有形成基本的证据法律意识,对己方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后将面临何种法律风险一无所知,更不知道应如何妥善应对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而造成合同纠纷进入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瑕疵而导致案件败诉的不良后果。传统事前审查模式缺少合同在履行环节的控制机制,未能做到对企业经营风险全程识别、监控,存在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