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自身组建法律尽职调查小组还是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法律尽职调查,都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来与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尽职调查相区别,最终起到保障合同适当履行的作用。

1.目的导向原则。

通常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已对合同相对方开展过调查。因此,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尽职调查就需要明确调查目的,以目的为导向进行有针对性的资料收集、核实、确认和评估,据此制作目标明确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在履行阶段的尽职调查,要直奔主题,针对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开展尽职调查。因此,必须把履行过程中各个节点的风险点搞清楚,把关注的重点搞清楚。(https://www.daowen.com)

2.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原则。

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前,无论是公司的具体经办法务人员,还是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都应该对合同的整体情况,包括签订的背景、签订前对相对方的调查结果、交易条件等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合同履行阶段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将原有信息和新调查结果逐一比对核查,运用比较的方法,最终形成具备合法性、有效性的评估结果,提出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开展全面与重点相结合的尽职调查。

3.关联性原则。

对企业而言,单纯从法律角度核查问题、风险等信息无疑是片面的、孤立的,不能保证合同的适当履行。尤其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如果只是识别法律问题,就难以帮助合同目的的实现。例如,专项投资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至资金投入阶段,如不进一步查询对方财务报表,及时掌握资金入账、资金使用等相关信息,则可能产生资金挪作他用、未能按照会计准则计入资本金等各类不符合合同目的的风险发生。

履行中的尽职调查除关注相对方公司的运营情况这样的微观问题外,还要高度关注国家、地方政府宏观政策的变化。对宏观政策的变化引起相对方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情况要时刻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政策敏感行业,更要重点关注。

4.审慎性原则。

尽职调查工作的目的在于寻找问题、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所谓尽职,就是在审慎和中立的态度下,穷尽一切手段开展调查工作。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企业,在组建尽职调查小组的过程中,不能因为对方是已经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或长久良好的商业合作伙伴等理由而降低调查要求。须知一切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的,曾经的王牌公司,倒塌也就是一夜之间的事。如聘请律师开展尽职调查,企业法务人员应该主动参与尽职调查工作,对外聘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律师过度使用已调查的资料而未尽审慎调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