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务部门
法务部门一般是指公司法律事务部。实践中,其名称和职能并不统一。有些公司建立的是法务审计部,有些叫法律风控部,有些叫法律部,有些叫法务部,但其职能应是主要从事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一)法务部门的管理模式
目前在实践中普遍采用集中管理和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管理法律事务。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建立法务部门,但业务按照授权分级管理。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法律事务实行直线式垂直领导,重大法律事务由母公司统一处理,而日常事务由子公司自行处理。这种模式保证了公司的政令畅通,保证了制度贯彻执行的一致性,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又能提高效率。如可以对内部有专业特长的法务人员进行统一调度,也可以统一对外选聘律师事务所,以保证外聘律师的服务水平,争取最优服务和报价。从长远来看,能够保证公司整体战略的实施,保护公司整体权益。
(二)法务部门的自我定位
目前许多公司法务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时常被误解,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只有在合同事项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甚至必须打官司时,才希望法务部门来介入,在其他环节都不希望法务部门介入。因此,法务部门很难全面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背景和执行情况。
第二,被业务部门视为“绊脚石”。业务部门订立合同时不重视法律风险,总想绕过法务部门,认为法务部门的参与会影响合同效率。因此,为了消除误解,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法务部门必须对本部门在合同管理中作合理定位,以得到业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1.内部定位——各部门之间的桥梁。
法务部门的人员要明白自己在公司的经营中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是公司业务部门的支持单位,是辅助单位。因此,要主动配合公司业务部门的工作,要甘当配角,甘当绿叶。
公司的经营活动通常涉及业务、研发、生产、财务等多个相关部门,当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或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时,法务部门应为公司把好关,就各项交易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提请公司相关部门注意,并且适时地协调各相关部门,避免因各部门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法律风险。但法务部门不是直接决定重大经营决策的有权部门,对于具体事项有建议权,不宜越俎代庖直接做出决定。
为了全面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人员情况,公司法务部门就不能只局限于法务工作,而是平时就应当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掌握公司各部门主管或负责人的行事风格和思维模式,在平时做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的同时,适时地将法律精神传达给各部门员工,帮助其认识法律规则、培养合同风险思维、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如果法务部门的工作受到公司其他部门的肯定,这不仅可以减少公司合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可以在合同纠纷发生之际,及时取得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迅速解决问题。
2.外部定位——公司与外聘律师之间的桥梁。
现在,较大的公司几乎都聘有外部律师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做好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法务部门一方面应当能够协助公司甚至代表公司对外聘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品质有所监督,甄别、选聘有专业能力的顾问单位服务于公司;另一方面法务部门更要能够将公司合同管理目的和预期效果正确地传达给外聘律师,协助外聘律师达成公司的合理期待,从而帮助公司从合同纠纷中成功脱困。
(三)法务部门的主要管理职责
1.取得公司高层的全力支持。
法务部门要实现自己的管理职责,首先必须取得公司高层的支持。能否取得公司高层的理解和支持是法务部门贯彻合同管理理念的关键环节。没有高层的全力支持,不管理念有多先进,都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客观地说,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将法务工作当作重点来抓。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符合公司性质的,毕竟法务部门在公司属于辅助部门。法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争取公司高层对合同管理工作的支持:
首先,必须做好公司高层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接受合同全过程管理的理念。但是,对高层的思想工作不同于对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法务部门日常的宣贯活动很少能让公司高层每次都参加。但是,可以采取其他手段,如各种小册子、案例汇编等。最重要的是建立与合同全过程管理理念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因为公司高层可以不听法务部门的宣贯,但不可能不学习公司的规章制度,何况规章制度从订立到颁布都要经过他们的审核。他们审核的过程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因此,通过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学习,可以达到影响高层理念的目的。
其次,要多宣传,多汇报取得的成绩。任何领导都喜欢听下属给自己汇报成绩,而不喜欢汇报问题和困难,这是人们正常的心理需求。因此,法务部门要多向公司高层汇报合同管理给公司带来的积极作用,用实实在在的成绩来说服公司高层。不管你说你的理念多么先进,最终都是要通过实施这个理念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来证明的,只要有了实实在在的成绩,就要把它实事求是地汇报给领导。一方面是证明这一先进理念的实际作用,有利于继续发扬光大;另一方面也是让领导掌握自己治下的成绩。下属单位的成绩就是领导的成绩,就是领导能力的体现。因此,工作中必须多多宣传法务部门取得的成绩。有了成绩要广而告之,让最多的人知道法务部门的成绩。法务部门要克服过往低调、严肃的作风,在成绩宣传方面多发声。
再次,要敢于说真话,对公司高层不按照规章制度决策的事项要提出来,要汇报清楚不能如此决策的理由。这才是对领导负责的做法,否则就是给领导挖坑,就是害了领导。当然,也要讲工作策略,要给领导台阶,不可直言领导的错误,最好让领导转个弯自己纠正,要讲究谏言的艺术。
最后,法务部门在做公司高层思想工作时要有客观性,切忌言过于实。领导最反感说空话、大话的人。法务部门,包括总法律顾问在内,对自己定位要适当,就是公司的辅助部门,就是主要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不可片面强调自己的重要性,给人喧宾夺主的感觉。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务部门要把自己当作主要部门来做工作,要有担当,切不可推卸责任。(https://www.daowen.com)
2.宣传、贯彻合同全过程管理的理念。
公司法务部门的基本任务其实有两个:一个是从事法律实务,如参加谈判,进行尽职调查,拟定法律文件,制定公司规章制度等;另一个是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如组织人员进行尽职调查,选聘律师打官司、进行合同管理等。法治宣传,贯彻依法治企理念也应该属于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
现实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公司员工,甚至一些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不熟悉,或者对于发布的规章制度不学习,而是按照自己的生活经验办事,遇见办不通的事就去找领导汇报,要求协调。但实际上他要求的事情在规章制度中已经写得清清楚楚,只要按照规章制度的指引去办就没问题,但他没学习当然就不知道了。针对这种情况,对于新入职的员工要有专门的规章制度培训,对于老员工,则要在每一个新的规章制度颁发后,要求各个单位必须组织学习。对于管理人员而言,则要有更高的要求,他们必须熟知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规章制度的考试是一个有效的办法。考试要求所有管理人员参加,形式可以多样,可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络考试。考试成绩要公布,让大家看到每个参考人员的成绩,以起到督促作用。
合同全过程管理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全员管合同。因此,必须使合同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深入所有员工的思想中。人的思想观念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学习才建立起来的。对于公司大部分员工来说,他们并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也不具体管合同。但是,要防范合同风险,要管好合同,就必须要他们都参与进来。对于员工的法律教育和规章制度教育,是法务部门的管理工作之一,并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
要在全员树立合同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对于世界观已经形成的人来说,要改变思想是非常艰难的。除了持续不断地进行宣传教育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有效的办法。因此,法治宣传、教育应该成为公司法务部门的一项日常工作,要利用一切手段和机会宣传依法治企的理念,达到对员工潜移默化的效果。
法务部门和法务人员应起到依法治企的带头示范作用。教育、引导、示范是改变对象思想的基本路径。法务人员除要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包括自身要树立依法治企理念外,示范是更为重要的环节。试想天天教育别人要依法治企,而自己却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流程,别的同事怎么会信任你呢?法务人员要有对法治的理想信念,要终生坚守自己的理想信念。坚定的理想信念也是对其他人良好的示范。
3.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
法治应该包括健全的法律体系、法律被公正地执行、所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这三个方面的内涵。法治就是能够让人们根据法律来确定地预测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即行为的结果是由法律事先规定的,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律应该是确定的、是公之于众的。人治就是人们难以确定地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行为的结果并没有事先的规定,或者即使有事先的规定,但结果却并不是按照事先的规定可以预测的。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是法律,依法治企就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治理公司。
制定一套有效的规章制度是最基础的工作。这种有效性应包含五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全面。规章制度应该对公司的运营实现全覆盖,使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有规章制度的依据,一切流程都是事先设计好了的。
第二,适合。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要适合本公司的特点。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特点,这个特点既包括公司经营范围、经营风格的不同,也包括风险管理理念的不同、经营管理者对管理模式的喜好不同,所有这一切因素,都决定了不同的公司应有不同的规章制度。
第三,稳定。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内部法律,具有严肃性。一旦制定颁发后,应保持稳定,切忌朝令夕改。如果非要修改,也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才能修改。
第四,层次性。不能把规章制度笼统地都叫制度,而是要根据其效力和渊源区分为不同的层次。一般来说,从效力来说,从强到弱应该是制度、规定、办法。名称不可乱用,要保持名称的严肃性。
第五,统一。随着公司的发展,规章制度会越来越多,由于制定主体的不同,往往会出现规章制度之间互相矛盾的情况。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这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不仅仅是历史悠久的老公司如此,许多新设立的公司也是如此。这种混乱的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到其执行效果。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就是部门立法,没有统一的、更高阶的制定者或审核者。而部门制定规章制度的人也很少能将全部的规章制度掌握,从而避免互相矛盾。其解决之道在于设立更高阶的制度委员会,制度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属机构,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把控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度委员会的领导应是公司主管法务的领导。制度委员会内要有专门的人负责所有新制定规章制度的审核,避免出现互相矛盾的现象。
制度委员会还有另外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及时修订旧的规章制度中和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之间的不统一,从而避免出现新旧制度打架的现象。如果只管制定新规章制度,而不回顾旧制度的内容,并将旧制度和新制度统一起来,也会造成规章制度之间的矛盾。
4.按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和制度管理合同。
建立理论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要把这种理论用来指导实践。传播合同全过程管理理念,最终目的是要把这种理念变为现实,并在经营活动中有效防范风险,给公司带来收益。落实在合同管理中,就是要严格按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管理合同,要把这种理念贯彻合同管理的始终。理念反映在制度中,落实在实践中。所以,在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决策落实。
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统一,才能真正做好每一项工作。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又不断将实际工作中遇见的新情况反馈于理论,不断使理论得到提高,进而又更好地指导实践。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就是无头苍蝇,只会乱飞乱撞。合同全过程管理理论就是管好合同的有力理论武器,必须很好地用这一理论指导合同管理工作。
5.做好业务部门的协调工作。
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司所有部门。如果没有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合同也是管不好的。法务部门不能把自己的业务单纯化,只局限于法务,单纯的业务是不存在的。公司的一切业务板块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是没有办法严格区分职责的,职责总是交叉的。所以,必须有大局观,必须站在顶层看问题。多做一点工作没有什么坏处,只会赢得领导和其他部门的尊重。在工作中出现了问题,不能推脱,不能回避,要主动去沟通、协调,取得各个部门的支持。
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有任劳任怨、不求名利的境界。法务部门不是公司的核心部门,而是辅助部门。任何一个人在进入公司从事法务工作时,就应该明白这一点,并有相应的思想准备。所以,法务部门的人要有甘当绿叶、甘当配角的境界。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个人的名利不应是法务人员追求的目标。心态好了,姿态自然会低,工作自然就好做了,就不会斤斤计较得失,就不会计较主次,就便于和其他部门协调了。
6.做好合同制度执行的检查工作。
有效的管理必须与有效的检查督查环节相配合。否则,一切管理都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及时发现不正常履约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出现违约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话,可能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这就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法务部门作为合同的主管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异常。
合同检查应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是否按照合同制度制定合同。包括合同的立项、尽职调查等内容。在合同审查环节,检查是否应签署意见的部门都签署了意见,特别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是否是有权签署意见的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还要检查合同是否按照部门所提意见进行了修订。
第二,是否按照合同制度签订合同。包括合同文本拟定、合同的批准、签订等内容。有些公司有自己的格式合同,在检查的时候就要检查是否使用本公司的格式合同。如果没有使用,则要说明情况,并进行整改。在批准环节,是否由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并签字。合同用章是否规范、合同签字日期是否规范。原则上来说,合同上签字的日期应该是实际签字的日期,不得提前或倒签日期。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两点:一个是合同用章和落款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就可能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如比较常见的案例,合同落款是某集团公司,而印章则是其子公司的印章。另一个是签字人是否将自己的名字签在自己的位置上。如甲方签字人,冒号后面应紧跟其签字,如果签字的位置很远,甚至签到乙方的位置上,就会存在风险。
第三,是否按照合同制度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在合同签订后,是否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主办单位是否有专人负责合同的履行过程管理,有没有建立高效的合同履行异常反馈机制并落实等内容,都是检查的重点。
检查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必要环节。只有工作安排,没有监督检查的工作是务虚工作,就是没打算做好这个工作。做好合同管理,检查是必须要做好的。检查的重点在于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检查属于事后救济。当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工作亮点要及时总结推广,对相应的工作人员也要做出相应的表扬、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