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止损
人们常说商场如战场,胜负乃兵家常事。做生意亏损也是常见的现象。亏损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要及时发现亏损的原因并止损。
1.及时止损的重要性。
用来形容股市的鳄鱼法则,把它放在合同止损上也有异曲同工之妙。鳄鱼法则的原意是:假定一只鳄鱼咬住你的脚,你错误地以为可以用手去试图挣脱你的脚,甚至可以把鳄鱼拖上岸。但是,有可能鳄鱼会同时咬住你的脚与手,你越挣扎,就被咬住得越多,最后可能被全部拖下水。所以,万一鳄鱼咬住你的脚,你唯一的机会就是牺牲一只脚。换言之,止损使得以较小代价保留较大利益成为可能,以避免形成更大的亏损。
在合同签订前的阶段,一旦发现合同相对方无法满足,或者经过调整仍然无法满足合作的基础性条件,就必须及时止损。不要有任何延误,不要存有任何侥幸的心理,以避免形成更大的亏损。一个公司,如果诚信差、以往履行合同的情况堪忧,那么指望其在短期内将履约能力和商业信誉重塑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唯有避免与之开展合作,将前期投资损失限定在最小范围内,避免后期可预见风险发生,及时作出其他策略选择。
同样地,在合同签订后的任何阶段,一旦发现对方已经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均应及时止损。如果经过分析,认为对方尚有履行的能力,则要求对方提供足额的有效担保。绝对不应在对方已经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履行合同。这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如在贸易合同履行中,买方已经不能按时付款了,卖方仍然继续交付,而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这样造成的损失就肯定不能得到挽救。
2.怎么止损。
止损是控制风险的必要手段。止损的方式亦是多样化的,通常会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选择。首先,要明确什么时候应当止损;其次,明确止损的方式有哪几种,要有预案。
什么时候应该止损?总的原则是利益至上。当判断合同继续履行对己方不利时,即应止损。在内部流程中,公司要坚持立项和合同的一致性。当一个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经偏离原立项的主要内容时,即应考虑是否止损。倘若出现合同所需要的支出的成本已经超过原计划所需求的成本,应当及时止损,公司可将其称为止损点。公司应确立所能承受的止损点,以便止损的展开。同时,在尽职调查前期发现对方存在资信以及诚信问题,也应当及时作出止损的措施,而不可抱有侥幸的心理。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防范风险,而止损,就是其中有效的一项。(https://www.daowen.com)
止损的方式第一种通常为双方变更合同或终止合同,极端情况下为单方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通常基于双方的合意达成。在判断原合同履行可能对己方不利时,为防止损失扩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如变更合同买卖产品的数量、变更价格和履行期限。以此变更合同内容,降低风险。虽对于自身公司而言,所面临的风险仍然是不确定的,但较之其他止损方式,其止损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应为最小。因而通过协商变更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双赢的止损方式,维护了公司的商业信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将交易可能产生的损失限制在了最小范围内。
第二种是终止合同,即主动向交易相对方提议解除合同。签订合同前违约,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订立后或开始履行后终止,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将会更大,尤其是公司的前期的成本投入以及其他的商业信誉也会受到损失。正因如此,选择止损的方式通常都会将变更合同放置于终止合同之前。基于双方合意变更应为最优选择策略。终止合同于公司而言,乃止损的次优策略。无论什么情况下,当判断对方可能没有能力继续履约时,均应当机立断地终止合同的履行。如果是交付,则应停止交付;如果是支付,则应停止支付。对可能产生的纠纷随后再做处理。
波兰A2高速公路失败案例中,中方公司基于防止财产损失的扩大,就采用与波兰终止合同这一止损方式。波兰A2高速公路为波兰政府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海外联合体于2009年9月中标(中海外联合体由中国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和波兰贝科码有限公司组成)。波兰A2高速公路工程是EPC总承包项目,工期从2009年10月5日至2012年6月4日(含设计期),投标报价为4.47亿美元(30.49亿元人民币)。这是我国公司在欧盟地区承建的第一个基础设施项目,对进一步开拓欧盟市场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中海外公司对于报价的预算仅仅是波兰政府的一半,这也就导致了后期中海外公司发现前期的评估考察数据出现错误,其具体施工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以及成本支出大大超过前期的评估,从而导致在2011年5月,到期未按时向波兰分包商支付工程款,工程由此于5月18日停工。从当时实际情况来看,项目支出超出预期支出,亏损严重。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中海外总公司于2011年6月初,宣布放弃此项工程。公司预计如果坚持履行合同,将会面临亏损3.94亿美元(25.45亿元人民币)。最后中海外公司由于终止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付波兰政府2.71亿美元(17.51亿元人民币),同时被其列入公司“黑名单”,中海外公司未来三年不可参与与波兰有关的任何道路建设项目,中海外公司海外名誉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一般情况下,选择终止合同之前,承包商会选择利用优势地位,通过重新订立或变更合同的方式进行协商,双方作出适当的让步,以换取整个工程项目的机会。一旦合同终止,不仅业主会遭受重大的损失,承包商也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主要包括前期的资金、设备投入,同时还有公司因终止合同而遭受的信誉损失。但在波兰A2高速公路建设的项目中,由于项目建设的特殊性,选择前种止损方式似乎已经无法实现。因此,通过双方的磋商,最终双方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对中海外公司的有利方面是,可以有效防止项目损失继续扩大。若继续履行,其损失的数额将会大大超出违约承担的赔付金额。尽管如此,合同的终止对于中海外公司而言,两点不利的影响仍然挥之不去,其一是波兰政府先前未支付的款项难以收回,其二是中海外公司因亏损而对于公司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尤其是中海外公司信誉的损失,对于后期工程的投标将造成重重阻碍,公司也会面临更多的压力。
3.必须止损的情形。
合同经过艰难的谈判,一旦订立之后,要选择终止,将是一个痛苦的决策过程。但市场需要理性,公司决策层必须要有挥刀断臂的决断力。
(1)对方出现违约。一旦对方出现违约,即应终止合同。除非对方有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并且应该坚持一旦对方出现违约,即将对方列入不再合作名单,以后也不能继续和它签订合同。不能给对方第二次违约的机会。商场上信誉最重要,失去信用,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不必为自己辩解。要树立一个良好的讲信用的体系,每个公司都要从自己做起,不给没有信誉的公司第二次机会,也就是不给骗子再骗一次的机会。
(2)对方经营出现重大风险。这里的风险,包括一切可能引发合同不能依约履行的情况。具体来说,就是公司的经营、安全、环保等,出现了导致直接影响公司生产的情况。如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都可能导致合同不能按约履行。如发生于2019年3月21日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爆炸案。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与其有合同的公司均应立即终止合同的履行。
(3)对方法定代表人或重要管理人员死亡、重病、严重违法。对于私营企业而言,我国现阶段仍然处于创始人威权管理公司阶段,一人兴亡,关乎整个公司兴亡。老板或法定代表人出现死亡、重病、严重违法被限制自由,都会引起公司极端的动荡,甚至出现严重危机。如著名的国美黄光裕案。在黄光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国美的经营即产生了很大的问题。对此,一些供应商及时停止供应一些比较好销的产品,国际家电巨头三星已经收缩了对国美的供货。这些都是理性的应对风险措施。作为合同方,没有必要承担这样的不确定性。当然,可以给对方一个机会,也可以先中止履行,等形势明朗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4)政府政策变化。现阶段,最难以捉摸的就是政府的政策,其变化往往出乎预料,并且各个层级的政府普遍都存在新领导不认老领导的账的现象。而政策变化导致的损失没有丝毫救济渠道。因此,一旦政府政策变化,即应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