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后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合同履行后管理在目前多数公司中,往往还处于一种含混不清的状态,因此并没有引起太多的关注。即便重视履行后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反哺”,也仅就单一的合同或事项进行具体的要求,由此导致合同履行后管理工作只能“点到为止”,无法形成系统化的管理。而更普遍的状态是,大多数公司领导认为,只要把合同文件归集有序、完善合同台账的内容,即可视为完成了合同履行后管理的工作。例如,合同档案管理,公司内普遍的做法多是建立档案资料室,给予各合同明确编号,归档有序,便于查询,即为合同档案管理目的。又如,各公司近年来争相采购合同管理系统,多数仅要求系统设置从合同签订至合同履约至合同归档的管控流程。这种仅从流程上进行的合同管理,忽视了大量有益于合同签订及履约管理的经验,比较简单粗暴,并非是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
1.忽视合同档案管理的危害。
合同档案管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求能全面归档合同全过程资料,另一方面则是对档案资料的分类整理及再利用。当大量的合同档案经过归档整理后,形成一个巨大的风险防范数据库,在这样一个大型的数据库面前,应当要对数据进行研判分析,并从中提炼整合出一套对公司管理有用的数据分析资料。例如,对合同相对方的动态管理、汇总问题并更新合同范本等。
但是多数公司对合同档案管理的工作,仍仅局限在第一方面。公司内部对合同档案的管理要求,现阶段还仅局限在合同文本原件是否能按时归集至合同管理部门。更不用说合同全过程管理中形成的其他档案资料,如谈判记录、往来函件、招投标前询价资料、定期调查相对方资信资料等。
由此,没有完善档案资料整理及分析这一管理工作,已经使合同管理出现了一个短板。正如我们之前所说的,没有在合同履行后对合同进行系统的分析,许多尚未发生但是具有潜在风险的要点,会因为部门之间的推诿、责任心的缺失或是合同评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而进一步放大风险发生的可能。
案例
补充协议丢失
2005年6月10日,某建筑公司A与某贸易公司B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A向B购买100吨×型号的钢材并约定了质量标准,但未约定检验期。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检验期间为交付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内。7月20日,B按约交付了货物,A随后付了全款。直到2005年年底,B未就货物的数量或质量问题提出任何问题。A公司经办人员认为该份合同已顺利履行,遂将合同和补充协议随意搁置。2006年1月,B突然通知A,声称钢材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赔偿损失。A称根据《合同法》第158条,B未在检验期内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B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检验期。A称合同虽未约定,但双方存在补充协议。但A最终只找到合同,补充协议已经遗失。B随后向法院起诉,由于A未能提供补充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判决A赔偿钢材质量不合格给B造成的损失。
2.未能衔接公司日常管理的危害。
合同履行后管理需要关注的方面是多维度的,不能将内外层面孤立看待,必须相辅相成。如果我们忽视了内在的制度及梳理工作,那势必会让对外的管理工作失去必要的信息支撑,变得苍白无力。若认为合同履约后对外不再有相关的责任或义务,由此忽视外在的法律行为实施,那么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总会存在短板。也就是说,合同履行后管理的“反哺”作用,应当得到重视并付诸实践。否则,业务部门在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会过度放大业务效益或是管控责任,而顾此失彼。所有的经营业务都应当在内外平衡的交界点上开展,通过合同履行后管理,如同工程项目的项目后评价一般,通过系统的“纠错”机制使得企业能更安全地进行各项交易。
2013年香港某公司在国内某一线城市投资新建商业地产项目。该香港公司为顺应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在内地新设了一个子公司并授权该子公司全权处理商业地产的建设事宜。为保证公司业务的快速开展,在该子公司设立初期,主要业务经办人员均为香港公司派驻员工,仅法务人员为在本地聘请上岗的。主要团队由于不熟悉国内法律,仅凭一些常识性认知便开展工程建设事宜。后于2016年总包工程出现纠纷。该港资子公司委托的律师根据工程合同及施工过程中的清单资料,撰写了完善且逻辑周全的仲裁资料并提交仲裁机构。但出人意料的是,施工方却只简单地提交了一纸材料证明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自此,该纠纷案件以此港资子公司采取庭后协商和解的方式对该纠纷进行了处理。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经律师查实,仅因为香港公司的内部流程而促使子公司内的香港工作人员忽视了内地法务人员的风险管控意见,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前为确定工程项目上控价,而与施工方进行了询价咨询。但由于香港工作人员未能有效把控询价内容的详略程度,导致施工方成功举证双方之间就合同实质性条款已存在详细沟通。后该公司经内部审计梳理问题后,惊讶地发现,在该商业地产工程类项目中,多份合同存在上述情况,且未能得到有效整改。尽管该公司的外聘法律顾问及内部法务人员均就香港公司该内部制度提出过相应的风险提示,均因业务部门忽视法律意见而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时,仍不时发生施工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
3.对后合同义务疏于管理的危害。
在合同解除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习惯,合同双方均有相应的善后义务。1999年12月,某银行支行与某电信局签订了“代收邮电费协议书”。协议约定,电信局委托该银行代收邮电费,由银行向邮电用户发放项目卡。每月30日前,电信局向该银行提供委托代扣邮电费的收据及数据,每月10日前,银行先垫资将上月发生的邮电费划到电信局账户。2000年8月,电信局与该银行支行协议终止代收协议。截至2000年8月21日,银行方面共垫资99万元。同年8月25日、9月8日,银行书面通知电信局对欠费用户停机,电信局在通知书上签字同意,但未予以实际履行。后经银行要求,电信局委托银行为代理人向当地法院起诉部分欠费用户,并收回部分话费。但仍有66万元欠费垫资款未收回。后法院根据后合同义务,判定电信局有善后义务,停机催收是电信局与银行之间的代收协议所产生的后合同义务,电信局应当承担归还垫资的责任。
综上可知,随着市场经济及社会法治建设愈加完善,对公司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个公司如若不注重合同履行后的管理工作,则该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肯定存在明显的短板。无论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完毕,都应当审慎地对待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不再引致新的问题发生或确保收尾工作无错漏。任何一个环节的错漏,都极有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下,对合同履行后阶段的管理工作,确实值得企业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