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后救济模式

二、事后救济模式

事实上,大部分公司领导人对法务工作的理解就是事后救济。发生纠纷后,分派任务给法务去打官司,这就是大部分公司领导人理解的法务部门存在的价值。

1.事后救济存在极大的局限性。

在目前的民商法体系下,一旦发生纠纷,可以肯定损失就会实实在在地发生。合同风险一旦发生之后,企业要全部挽回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除了合同相对方有意的欺诈之外,即使在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对方出现违约也会导致己方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旦对方发生违约,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出现了较大的风险,履约能力已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此时再要对方弥补损失,对方客观上已不具备赔偿能力。例如,对方公司因环境污染等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产。在这种情况下,它是不可能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

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环境不规范、法治不健全的大环境下,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很多风险,相当一部分企业市场适应能力弱,生存周期短。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信息中心发布的2013年6月《全国内资企业生存时间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实有企业1322.54万户。其中,存续时间5年以下的企业652.77万户,占企业总量的49.4%;2000年以来新设立企业退出市场的概率呈倒“U”形分布,即前高后低、前快后慢态势。企业成立后的3—7年死亡率较高,随后渐趋平缓,为企业生存的“瓶颈期”;从2008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五年内全国累计退出市场的企业共394.22万户,平均寿命为6.09年;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企业寿命众数为3年。即企业成立后第3年死亡数量最多,死亡率达到最高。2018年3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也是营商环境的一部分,企业出生以后能活多长?三年是现在的平均周期,有的到五年、六年,这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1](https://www.daowen.com)

当前经济环境下,大部分企业自身的生存都是问题,更谈不上具不具备违约赔付能力。事后救济最悲哀的结果就是对方灭亡了,导致己方的损失无可弥补,这种案例在实践中比比皆是。所以,事后救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损失,是不可能完全挽回损失的。

2.事后救济是一种被动的权利救济模式。

任何事情,一旦出现事后处理的情况,都是非常被动的。通常情况下,公司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产生损失,依据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权利的救济,并不能实现有效防范风险的目的。提起诉讼或仲裁是事后救济迫不得已的手段,能挽回的损失也是极其有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达到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未结案件569.9万件,结案率60.92%。在执行工作方面,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旧存执行案件113.03万件,新收执行案件345.28万件,结案229.45万件,未结案件228.86万件,分别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5.93%、31%、17.89%、36.86%。[2]可以看到,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打官司难,执行更难”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各级人民法院均存在大量未结案的诉讼、执行案件,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当事人除了等待也没有其他办法。

3.事后救济会造成新的损失。

事后救济不管是诉讼,还是仲裁,都需要付出新的成本。例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还需要一批专门的人员去办理这些事,一个案件往往需要许多次地去不同的地方开庭、取证、鉴定,也是很大的成本。复杂一点的案件,所有程序走下来,往往需要三年到五年的时间,也是很大的成本。公司案件一多,将牵扯领导层花费许多精力来处理案件,影响日常管理。实践中,很多企业耗费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好不容易拿到胜诉判决书,但进入执行程序后往往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到头来原有的损失没有得到挽回,诉讼成本、时间成本又造成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