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

二、合同风险产生的主观原因

因为一切合同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因此,除客观原因可能导致合同风险的产生外,主观因素对合同风险的产生也是客观存在的。

1.认识的有限性。

合同所面对的复杂环境是无限的,而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尽管在大数据年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变得通畅,但要对合同相对方的情况全面把握,仍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在认识活动中主体和客体之间必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具体到合同行为中,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也是无法完全对称的。

每一个人受其所处历史时代、知识结构、人生经验等限制,都会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人永远不可能达到对事物本质的完全认识。比如,法务人员绝大多数是学法律的知识背景,而面对的业务范围却是十分复杂的。对于涉及工程、电子信息等领域,需要大量数学、物理知识的业务,可能就彻底被绕晕了。初入职场的学生,思想比较单纯,面对无所不在的陷阱,也可能对人性恶的一面认识不足。大数据时代带来了获取数据的便利,但同时,面对大量的数据,如何区分其真假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2.逻辑思维欠缺。

法务人员尽管经过了专业学习,但我国高等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对逻辑学的轻视导致了法务人员实际上逻辑思维能力仍显不足。对于理性思维所需要的定性、定量分析,以及概念之间严格的区分和界定,都是极其缺乏的。从实务来看,现阶段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对概念没有严格的界定,模糊性、随意性很强。

3.职业道德。

首先,职业道德是法务人员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最重要的基本条件。一名法律人,即使专业知识再全面,个人能力再出色,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公司而言就是最大的风险,无法胜任合同管理工作。良好的职业道德首先表现为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和理想信念。

其次,良好的职业道德表现为能够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将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能在公司利益受损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毋庸讳言,目前在各类公司中,这样的人是大量存在的。各种推诿扯皮,就是职业道德低下的反映。

最后,良好的职业道德表现为丝毫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果一个人时时处处盘算着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私利,搞利益输送,那肯定就会监守自盗,化公为私,内外勾结,严重背离公司合同目的,损害公司利益,中饱私囊。这种内部大盗难以预料、难以防范,对公司造成的合同风险和合同损失将会是非常致命的。可以客观地说,凡是发生大的、违反常识的合同风险,都毫无例外的是内外勾结的产物。没有内部人员的积极配合,大的合同骗局根本不可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