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识别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

一、精准识别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

正确地认识事物是指导实践的基础。精准识别合同风险,是防范合同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和应对风险的前提。合同语境中的“风险识别”,是指在合同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合同经办人员或审查人员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全面地、持续地认识所面临的风险以及分析风险发生的潜在原因的过程。风险识别过程包含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其中,感知风险可通过人的感性认知和主观判断来实现,也可通过对各种客观存在的合同信息和类似风险事故的客观规律来归纳和分析。基于感性认知获得的合同信息,经过合理分类、识别,逐步总结出各种明显和潜在的风险及其损失规律,进一步评估、量化风险的可变性,并重复前述两个环节以识别出新的风险。

对合同风险的感知主要通过“判断合同相对方是否具备促成交易、实现合同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实现。合同相对方自始没有实现合同目的的合意,带着诈骗的主观意图签约,就必然会导致虚假交易行为,发生合同的根本性违约。例如,卖方完全没有能力交货,买方无理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其结果给受损方造成实质损害,对合同守约方当事人产生潜在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

前几年许多公司陷入融资性贸易的泥潭而难以脱身,教训是非常惨痛的。现在看来,这些从事融资性贸易的人,绝大多数从一开始就是准备诈骗的,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根本就没打算履约,公司从事融资性贸易,一旦操作不当,就会成为他人合同诈骗的牺牲品,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最终追偿无门,落入“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实质。实务中将托盘交易的性质通常认定为借贷合同关系或者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其标准目前并没有统一的定论,从各地方法院和最高院的判例中也难以寻找到一个可循的认定思路,甚至诸多判决相互间出现矛盾的结论。其根本原因在于合同全过程中,业务人员完全无法判断合同相对方的主观意图。例如,甲方有真实的买卖需求和意思表示,乙方仅有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融资而非买卖,乙方实质上不想付款。为达成交易,乙方迂回曲折地拉进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丙方参与进来。甲方与丙方签订买卖合同,赊货给丙方;丙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加价转赊货卖给乙方,形成连环买卖。一旦乙方收货后不付款,导致丙方无法付款给甲方的,甲方便会起诉丙方,要求付款,形成纠纷。显然,在这种交易模式中各方并未对合同业务的开展形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既不指向“融资”也非“融物”。可见,防范合同风险首先要具备与合同业务匹配的感知、判断和分析能力,对各方合作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精准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