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同管理职责

三、 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合同 管理职责

合同最终是由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生效的。因此,不管最终在合同上签字的是谁,法定代表人都是合同的最终责任人。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认识到了自己位高权重的一面,在合同上签字的时候气宇轩昂,一副舍我其谁的感觉,却对自己在合同管理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足。现在,法定代表人必须认识到在合同管理中,自己是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要落实合同管理职责,防范公司和自己个人的风险,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合同管理机构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总公司、子公司及项目部等各个层次的合同管理机构,任用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人员,明确合同管理相关人员的职责,形成一个合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网络组织,最终达到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决策效率,实现维护己方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的目的。

根据不同公司的管理体制规定,有的公司单独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并建立独立的合同管理部门,有的则是直接将合同管理职能放在某个业务部门。从规范管理的角度来说,合同管理机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门:

1.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最重要的工作是主导公司建立起规范、全面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立起公司运营的权力架构和公司的业务流程。2002年7月18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此背景下,近些年大型央企、地方国企纷纷设置总法律顾问职位。这些职位通常要求懂法律、懂经济、懂公司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但按照一般央企、国企的薪酬制度,又未必能提供高薪相匹配。因此,本职位吸引力并不大。而美国的大型公司中多数总法律顾问是副总裁级别,直接向总裁汇报工作,总法律顾问的收入水平通常会与大公司其他C字头高管的水平看齐。这在国内是难以企及的。

从依法治企的要求和世界企业管理发展的趋势来看,大中型公司设立专职总法律顾问职位是非常必要的。总法律顾问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国企,总法律顾问应该是领导班子成员,这样,在协调公司内部关系方面才能具有明显优势,才能够更有力地推动依法治企工作,也才能够更有力地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总法律顾问是一个很难招聘到合适人员的职位。因此,近年来,为了达到国资监管部门对设置总法律顾问的要求,许多公司由副总经理级别的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也算是一个折中的办法。但是,从专业管理的角度来看,仍然要向专职总法律顾问发展,招聘专业人员来担任总法律顾问。

2.法务部门。

根据不同公司的管理体制,有的单独设置了法务部门进行合同管理,有的直接将合同管理职能放在某个业务部门。规范的公司会将所有合同指定一个部门来审核,并由专门的部门来进行管理。大中型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并由法务部门管理合同。

现代公司最明显的一个管理趋势是公司内部管理精细化和专业化。很多大中型公司甚至小型公司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务部门,它在公司管理体系当中的重要性是十分明确的。大中型公司如果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在现在看来是很奇怪的现象,在对外交往中会让对方产生这样的公司管理水平是否规范的疑问。

3.公司内部其他管理部门。

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虽然不直接履行合同管理职责,但对整个合同管理工作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合同是经营行为,也是管理行为,公司也必须有机构对管理、经营进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必然牵动所有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法务部门与这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也影响着合同管理能否发挥实效。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也在合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部门的参与,合同管理就没有办法进行。

公司和各部门必须明确这些部门也是合同管理部门,也有合同管理的职责。绝不可以自认为我是财务部门只管财务,我是监察部门只管案件。在日常合同管理中,这些部门必须履行它们的合同管理职责,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管理进行规范。

(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依法治企的基本前提就是所有的治理行为都必须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因此,必须立法先行。先立规矩,然后再要求按规矩办事。人人都必须按规矩办事,这就是法治和人治的区别。公司法定代表人要实现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必定要先建立和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合同管理工作高效运行的公司来说,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已在每个职工心中生成一把戒尺,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中止等都须按照制度要求来进行,不得违反规定内容,不得逾越既定的流程。合同管理制度就是合同管理工作的运行轨道,对于公司的各部门工作开展均有规范作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人们认为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即指合同全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但我们认为不能将合同管理制度孤立地理解为某一个制度文件,而是应当结合整个公司有关合同管理的所有规章制度来理解,也就是说合同管理制度是公司规章制度的集合体。例如,财务制度中关于财务结算的规定,实际是根据合同内容约定条款来进行的,虽然合同管理制度中并未对此明确规定,但财务结算是合同履约的具体表现,有无按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结算是合同管理中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因此,在财务类制度、业务类制度中都有可能穿插着合同管理的内容,将合同管理制度仅仅理解为单一的关于合同管理的制度未免过于片面。整体地看待合同管理制度与公司其他制度之间的整体性才能真正实现合同“全过程”管理。

合同管理制度容易出现弊端的地方主要体现为无相关的惩戒措施,即只有正激励,而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实践中由于体制性的问题,尤其在国企,如果合同经办人员并未按制度签订合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经营管理者对于发生的经办人在主观上的过错及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极少对有关人员进行惩戒。长期以往的结果是公司员工对合同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产生质疑甚至轻视,制度就得不到有效执行,合同管理的漏洞就会越来越大,最后,所有的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

(三)签订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无须另行授权即可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表示。以法定代表人名义签订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均有法律效力。这也是公司日常管理中,法定代表人最经常遇到的合同管理内容。

法定代表人本人签订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的,首先,应当着重审核对方资信条件以及合同重要条款,尤其是公司各部门在合同审核中提到的风险事项应引起重视,反复斟酌。往往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过分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合同风险或没有加强风控措施,继而导致合同签订后发生风险。也有一部分法定代表人对于合同文本不进行全文审阅,只凭部门意见就签署合同,这样的盲签带给个人的风险也是极其之大的。法定代表人对所有合同进行详细的审核,在实际工作中是不现实的。因此,把大量事务性的工作交给部门负责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合同的基本要素进行把控,还是非常必要的。如合同的相对方是谁,交易标的是什么,交付、支付条件是什么,以及最重要的是该合同是否经过了法定的流程。法定代表人对合同进行详细的审阅无须亲力亲为,但对合同要点,是否走完规定的流程,却是要重点把握的,也是一定要仔细看看的。

其次,规范管理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在法律上,盖章是公司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个自然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使用,在交给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使用后,要及时收回。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公司在存续期间若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员签订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的,需注意:首先,要严格限制授权对象。因签订合同是直接影响公司经营的行为,授权对象应限于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和其他相当职位的人。不可授权给其他工作人员,更不可授权给公司以外的人员。当然,特殊委托除外,如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业务等。其次,授权应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否则容易引起争议,可能出现被授权人超越授权范围或授权期限签订合同却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给公司造成损失。再次,应避免转授权。授权本是基于对授权对象的高度信任进行的行为,允许转授权将无法控制其中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因此,不可允许转授权。最后,要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管理工作。公司应建立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对授权委托书的办理程序、管理和撤销、文本管理、追责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四)制止不合规合同行为

公司在运营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合规的合同行为,原因是极其复杂的。出现一些不合规的合同行为并不奇怪,重要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及时对不合规的合同行为进行制止,防止造成公司损失。对此,法定代表人应从加强法律意识和合同风险意识两方面提升自己的法律敏感性。

1.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识。

首先,法定代表人要了解公司经营的法律空间。一切经营管理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空间内进行。法律空间是公司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具有社会性,每个公司都要在一定的外部规则的约束下经营运作,受各种各样法律法规的规制。例如,一些公司在非洲开展业务,就要考虑到有些非洲国家的人民具有固定时间做礼拜的习俗,对他们来说,最大的事是做礼拜,公司的业务肯定要排在做礼拜之后,对此,公司就必须予以重视,予以尊重。如果不尊重,就会引起非常麻烦的纠纷。再如,一些涉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了解一些必要的国际规则,如果把国内的理念照搬到国际商务活动中,就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损失,也会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2018年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美国对中兴通讯的制裁。

其次,法定代表人要清楚公司经营的法律雷区。公司进行各种市场交易行为则会确立各种合同关系,而不同的合同关系可能遭遇不同的法律风险。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受到各种法规的规制。除法律层面的规制外,在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管理中应避免因违反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所引起的风险,以及发生安全事故违规交易、财务问题引起的风险。国有企业还有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一个高风险职位,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时,务必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清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坚决不能踩法律红线,避免陷入各种法律雷区,给自己带来麻烦。

2.法定代表人的合同风险意识。

首先,法定代表人应有“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的决策意识,在公司内部建立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合同签订意向。法务人员要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合同风险。

其次,法定代表人应强化合同风险思维。合同风险思维其实就是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针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类别,法定代表人要注意识别合同风险的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避免合同风险。根据风险程度不同,风险可以分为绝对风险和相对风险。绝对风险就是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合同内容,或合同相对方存在没有履约能力的风险;相对风险就是合同本身的商务条款存在风险,或合同相对方存在主体方面的瑕疵。绝对风险不会因合同内容变通或时间流逝而得以修正或消除,若合同存在此类风险应拒绝签订。而相对风险若公司控制措施得当则可以被有效防范,始终处于“潜在”的状态,或随着合同的顺利履行风险因素消失。

最后,注重培养员工的合同风险意识。我们常说“按合同办事”,而实际合同重要条款的拟定、重大风险的警示均与公司员工尤其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分不开。合同条款约定不完整、不严密、不公平,合同履行不严格、不持续跟踪,这些与员工的合同风险意识不足有关。因此,法定代表人不仅要从自身出发加强学习,还要注重通过法治专题培训、知识讲座、建立奖惩制度等手段培养员工的合同风险意识。

(五)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合同全过程管理是一个全面、动态的管理过程。合同管理机构的精力往往不足以全面监管合同履行过程,合同经办部门在发生纠纷时一般都会立足于自己先解决,在没有办法解决时,才会将情况反映到合同管理机构寻求帮助。从大量的公司合同实务来看,轮到合同管理机构出面的时候,往往损失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基本上就是要启动事后救济程序。公司法定代表人加强事前控制,通过一系列的检查可以事先发现合同风险,防止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一,推行重大合同巡查工作。重大合同巡查工作不应只是由法务部门参与,而应联合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公司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重大标的、高风险合同进行重点评估,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巡查可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亦有助于督促合同相关人员强化职责意识。

第二,建立合同履约检查制度。合同业务部门定期对其本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理成相应检查情况报告后提交法务部门归档。合同业务部门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应及时与法务部门和外聘律师沟通,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而法定代表人对法务部门报告的重大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应当有所警觉,提前商讨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三,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在所有的公司中都制定有大量的奖惩制度,关键在于对这些制度的落实,尤其是惩罚制度的落实。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不进行惩罚,等于是鼓励后来的人继续违反规章制度。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最高领导人,不能做老好人,不能到处和稀泥,不能怕得罪人,必须担起自己的责任,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