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去年,我写了《法律的训诫》一书。今年,我决定再写一本,题材与前稍有不同。这方面的课题在大学法律学院里讲得不多,但在实际法律工作中却是常见的。我冒昧地把书名定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我所说的“正当程序”指的不是枯燥的诉讼条例,它在这里和国会第一次使用这个词时所指的意思倒极其相似。它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中: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
我所说的正当程序也和麦迪逊(Madison)提出美国宪法修正案时所说的非常相似,它已被1791年第五条修正案所确认,即“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基于上述事实,普通法[1]显示了它无可置疑的创造性。我打算说明战后我们在这些领域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或试图解决这些问题所采用的方法。有无成就请读者去判断。在上诉法院里我们曾提出过不少建议,我们每每冒着风险提出新的论点,只不过是被上议院加以否决罢了。其理由是有人说,立法机关——有这个或那个机构给它提供咨询——能看到全貌,而法官则往往持一孔之见。我总是争辩说:其实法院要比其他机构看得准、看得远,特别是在实施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方面。如果有人说,应该让别的什么机构先做做调查,写份报告,我总要问:“噢!这要花多长时间,(大法官[2])阁下,多长时间哪?”
在选择课题上,我试图——像规矩的手艺人那样严守本份——论述自己最有经验的那些课题。我选择这些课题也是因为它们会引起广泛的兴趣。这里没有从字面上解释成文法[3]或法院法规的咬文嚼字的法律,而只有人们认为可以算数的法律,因此我要给你们讲讲:装着催笑气的圆筒,喋喋不休的法官,沉入海底的船舶,以及遭到遗弃的妻子之类的事件。每一事件都包含着实际的重大教训,这就是我为什么要讲述这些的原因。
还应该记住,我国的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我希望本书能成为《法律的训诫》的姊妹篇。如果读者中有人想当诉状律师[4],我希望我自己或我的后任能为你签署上诉法院院长为每一个能被接受为诉状律师的人所签署的证书:
“通过考核和调查你任最高法院事务律师的才学与能力,我确信你能胜任此项工作,谨此手书‘接纳’二字,接纳你成为最高法院的事务律师。”
要是你们当中有人是“外席”出庭律师[5]——就是说,是在法院审判席外开业的律师——恐怕就更难得了。当你来到上诉法院院长面前时,我或者我的后任会说:(https://www.daowen.com)
“女王陛下一直期望任命你为她的一位精通法律的顾问,据此,请你在审判席外就任。”
总之,不管你的任务是什么,作为上诉法院院长,我要提醒你,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维护法律和秩序总是文明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如果你愿意,就请像读那本《法律的训诫》一样,去读这本书吧。
丹宁
1979年11月
[1]普通法(The Common Law),又叫判例法,是成文法的对称。主要是指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后前三个世纪内以皇家法院所发展的规划为依据而订立的那部分法律。它是靠由古代到现代的判例融合、沿革而成,因不同于地方法律,也不同于封建领主的判例法,而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故称普通法。普通法由普通法法院实施。——译注
[2]大法官(Lord Chancellor),英国最高司法长官。大法官是内阁成员,同时任上议院议长。由于上议院实施英国最高法院的职权,所以大法官事实上又是英国最高法院的院长。除参加重大案件审理、负责司法行政工作如所有各级法官的任免提名外,还担任国王和内阁大臣的法律顾问。——译注
[3]成文法(Statute),又译为“制定法”,是英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和以其为根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译注
[4]诉状律师(solicitor),取得律师执照、负责诉讼具体业务如承办提供法律咨询、准备诉讼文件等工作的律师。他们虽在初、中级法院有出庭发言权,但在高等法院不能担任诉讼当事人的辩护人(这类辩护人一般由出庭律师〈barrister〉担任)。——译注
[5]出庭律师(barrister),英国高级律师。担任出庭律师者须在牛津、剑桥等英国著名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在四大律师学院之一接受一年的专门训练,考试及格,方能获此资格。——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