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F级留置权
我的抗辩是无效的,那个法案连同其中那个条款被通过成了法律。通过这个法律大约用了一年时间,它叫《1967年结婚住宅法》,从1967年7月27日起实行。尽管我担心这项法律是否能有效地保障被遗弃的妻子的权利,但事实证明它对被遗弃的妻子们是有巨大价值的。大多数被遗弃的妻子很及时地去找律师,并在“地产管理法”项下登记上一个“F级留置权”。这个留置权就是“根据《1967年结婚住宅法》对任何地产都发生影响的留置权”。
关于被遗弃妻子问题的争论就这样结束了,她们在衡平法上的权利——一项司法革新——被摧垮了。但是通过立法,一项“F级留置权”被创造出来代替了它,这是一个不错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