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做丈夫的把房子卖了

(三)如果做丈夫的把房子卖了

只要一个妻子直接或间接地支付了购置家庭财产的费用,她就可以得到家产的一个份额。这条原则由司法裁判建立起来了。但是在很多案例中,房子的产权仍是丈夫的,他是单独的合法所有者,妻子的份额仅是一种平等的权利,房地产登记处不给这种份额注册。那么假定丈夫不经过妻子把房子卖掉了,应如何处理呢?或者丈夫为了自己借款把房子押给一家银行,而一点也没有向妻子透露,又应怎么办呢?如果这样,每个丈夫就都可以很容易地取消他妻子在房产中的那份份额。

最近,在两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种问题。这两案记录在《威廉斯和格林银行诉勃兰案》[4]中。在每一案中丈夫都有一个企业并打算为它筹款。他们去银行,拿出房契作为借款保据。他们这样做都没有告诉他们的妻子,而她们都对房屋的购置作出过实质性的贡献,并都有一部分房屋所有权,但是房契上的名字都只是丈夫的。银行把钱借给丈夫,作为对借款的担保取得了对房子的管理权,银行知道妻子还住在房里,但他们对她什么也没说。后来企业破产了,银行企图执行他们的管理权,就去法院起诉要求接管房子——把丈夫和妻子一起赶出去——以便以空房拍卖。丈夫当然无话可说,但妻子说她对房子有一部分所有权,说她实际上占有它,银行不能把她赶出去。(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