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入境者”
另外,还有一些违反我国移民法秘密进入我国的人,这些人是“非法入境人”。古博克斯·辛格·克拉案件就是典型的一例。克拉出生在旁遮普一个乡村,他有个叔父也住在这个村。他叔父和几个印度代理人商定把他带到英国去,条件是付给代理人15000卢比。克拉乘飞机从新德里到了巴黎,然后坐车到了法国海边的一个港口。天黑的时候,他和另外三个亚洲人一起坐上了一条由两名白人驾驶的小汽艇,由于他第一次航海,所以十分紧张。他们到了英格兰,在沙滩上了岸。白人把他们领到硬海滩上,送他们上了一辆运货车。车开了五六个小时,到了沃尔弗汉普顿。他住在他父亲家里,不久找到了工作。从那时起他一直工作。几年以后他被捕了,作为一名“非法入境者”受到了拘留。他申请了人身保护状。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处理了三个相同的案件,这个案件就是其中之一,它以《王国政府诉潘顿维尔监狱长,由阿扎姆起诉案》[10]记录在案。下面是我所说的一些话:
“这三个案件向现在居住在英国的许多英联邦公民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三个人都是‘非法入境者’,他们都未经批准就非法进入英国,并且在英国已经工作了三年以上。现在,他们都遭到了逮捕并被扣押在狱。他们都没有经过审讯。虽然他们都已获得了人身保护状,说明扣押他们是非法的,但是按照内政大臣的命令,他们仍将被驱逐出境。
“还有其他的一些案件需要我们去判决。在英国肯定还有很多‘非法入境者’。没有人能说出这些人的具体数字。他们是秘密入境的,因此对于下次是否会轮到驱逐他们而感到惶惶不安。在过去某一个时候,他们登了陆,然后和其他人混在一起消失在人群中。他们常常设法弄到护照。他们找到高级官员,说他们的确有过护照,不过已经丢失或损坏了,于是以这种借口弄到了新护照。所以区别合法入境者和非法入境者不是一种容易的事。这些人找到了工作,领到了国家保险卡[11]。现在,根据1973年1月1日生效的一项新的法令,这些人将遭到逮捕和驱逐。这三个案件的事实向我们表明了这种情况。”
当时,我列举了有关事实,然后我说:
“在列举有关这三个人的事实时,我对他们确实抱有同情之心。他们来自英联邦的一个国家。那里极为贫困,所以他们要到我们国家来避难。在这里,他们能获得工资较高的工作;在这里,有他们国家望尘莫及的社会福利;最重要的一点在于这里的法律能够保障个人的自由。毫无疑问,在他们来英国以前,他们肯定听说过他们的亲戚朋友来到英国定居下来,并且生活得很好。在那些地方,有一些贪婪的代理人,用安排他们迁居英国来攫取他们的钱财。但是,他们一定知道,他们的入境是非法的,因为如果是合法的,他们就无须在夜里乘小船来了。他们也一定知道,有很多人正在排着长队等候合法入境,而他们却没有排队。他们还一定知道,他们留在英国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因此他们所要做的一切就是要得到一张似乎合法的护照。无疑,他们无时无刻不在希望自己不要被人发现。平心而论,这些人是在这里安份守己,勤奋工作。一些人认为,应该发布一项赦令宽恕他们的非法入境行为。然而,国会的决定恰恰相反。对此,我是深明其故的。因为一旦允许这些人留在英国,他们就要把自己的妻室带来。事实上这三个人中已有两人这样做了。如果允许丈夫留在英国,就难以拒绝他的妻子和孩子来英国。假使允许这样做,移民的数字就会大大增加,最后使每个人都得不到足够的生存空间。再说,如果对这些人发布赦令,那就会鼓励其他人效仿他们,这种做法当然是不能允许的。把这些人送回国有利于阻止其他人干出同样的事。(https://www.daowen.com)
“在我宣读这个法令时,国会已决定把非法入境者送回国。它把这项决定授权给内务大臣,而不是授权给法院。尽管这种授权可能使内务大臣自由裁量,但是这些事情还是由他处理好一些,因为这种事情毕竟是法院不能处理的政策问题。内务大臣能够考虑到全面的情况,他既要考虑一个人在英国呆的时间和他在这段时间内的行为表现,又要考虑如果允许他或像他一样的其他人留在英国对我们的社会会产生什么影响。这种事情对法院来说不是一个司法问题,而对国务大臣来说却是个行政问题。这和国务大臣自由裁量驱逐一个外国人十分相似。然而对于这一点,在我国很长的历史上还从未提出过疑问。非法入境者不能指望自己能获得比外国人好一些的待遇。尽管他们是英联邦公民,但是他们公然违反我们的法律来到了英国,他们不能求助于法律帮助他们留在英国。这些人大规模地拥入英国,使得国会不得不宣布:‘这种现象必须停止。内务大臣应该把他们送回去。’如果内务大臣对这些人下达了驱逐令,法院不能干涉他的决定。不过有一点是需要强调的。内务大臣的这种权力只是在这个人真的是名非法入境者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这种权力同战时规则第18B款所授与的战时权力不大相同。根据那条规定,如果怀疑某人通敌就可以拘留这个人;而在这里,只有某人真的是一名罪犯——非法入境的罪犯——才能驱逐他。根据规则第18B款,内务大臣行使权力是依据他本人的意见——即他有充分可信的理由,而在这里,内务大臣行使权力则是依据事实——即他是不是一名非法入境者。根据规则第18B款,人身保护法不能反对内务大臣的决定;而在这里,人身保护法可以反对。如果需要的话,可以要求内务大臣出示证据,证明罪犯的确是非法入境者。由于有了这种保证,如果内务大臣决定驱逐某人的话,是一点也不会冤枉他的。因此我将撤销这些上诉。”
1973年5月3日,上诉法院对这个案件作了判决,一个月以后,也就是1973年6月11日,我们的判决得到上议院的确认。你们一定注意到,我在那里谈到了一项赦令,这项赦令不是根据任何制定法发布的,而是根据内务大臣向下院呈送的一份说明发布的。1974年4月11日,内务大臣宣布,根据1971年的《移民法》,对于在1973年1月1日以前非法进入联合王国的英联邦公民,他将不使用驱逐权。
这项赦令不适用1973年1月1日以后非法入境的那些人。从那时起我们曾受理过一些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些1973年1月1日以后非法入境的人力图向我们证明他们是在1973年1月1日以前入境的。处理这些案件只能根据事实。移民官员一直在非常公正地调查各种情况。如果这些人的确是在1973年1月1日以后非法入境的,那么就应该把他们送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