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原籍英国的被告
2026年02月16日
(四)一名原籍英国的被告
在这个案件中,我还试图记述玛利瓦原则对一名住在英国的被告的影响:
“上议院没有谈到原告向住在英国的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的情况。圣·玛利勒勃恩的黑尔什姆勋爵郑重地宣布:
‘要么,必须改变原告向住在英国的被告提出索赔要求的情况;要么,就得修改玛利瓦判例的原则。’
“1979年3月16日,我们在《信贷银行诉达克洛奇案》[8]中就对一名住在英国的被告施用了玛利瓦禁制令。被告是从波斯湾的阿布扎比来到英国的一位妇人。她在罕布什尔郡买了一所很大的房子,还在英国的一家银行中有一笔七万英镑的存款。摩卡塔法官发布了一项禁令,得到了本院的确认。我说:(https://www.daowen.com)
‘即使被告在英国供职,法院也有向他发布禁制令的管辖权。如果被告要作一次短期旅行,或者被告有逃跑的危险,或者被告的财产和存款可能失踪,可能转移到债权人力所不能及的地方,就应该对他发布玛利瓦禁制令。此案中的被告在英国一家银行里虽有七万英镑的存款,但只要大笔一挥,即可从英国转移到债权人力所不能及的地方去。’”
看来,到1978年12月21日,劳埃德法官还一直认为不能对一名住在英国的被告发布玛利瓦禁制令(见《阿格拉贝尔案》[9])。不过我希望(上面所提到的)1979年3月16日的案件已经消除了在所有法院仍然还存在着的这种看法。如果一名在英国居住的被告有潜逃或转移其财产的危险,也应该对他发布玛利瓦禁制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