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居民”
“合法居民”,是指在英国合法居住五年以上的英联邦公民。一名英联邦公民在英国合法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他就获得了“在英国居住的权利”。在重要的《王国政府诉内务大臣,由潘索普卡尔起诉案》[1]中,我曾冒昧地解释过这个词:
“1971年,联合王国国会发明了一个新词,从而创造出一种新人,国会把他叫作‘合法居民’,不是‘爱国者’,而是‘合法居民’[2]。国会使他成为我们中间的一员,也使我们中的每个人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我们现在都是合法居民。从法律的眼光来看,我们不再是英格兰人、苏格兰人或威尔士人,我们只是‘合法居民’。国会把这种新人乔装打扮一番,赋予他一种新的权利,并称这种权利为‘在联合王国居住的权利’。这是一项每一个人都能得到的最明确的权利,至少我是这样认为的。这种权利以简洁而富有意义的词句来表达就是:‘每一个合法居民,都能自由地在联合王国居住,而且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批准,也不会遇到任何障碍就能自由地出入联合王国。’[3]
“同时,国会使很多单个的移民非常容易地成了一名合法居民,并且取得了这种宝贵的权利。我们这些在英国出生、在英国长大的人自动取得了这种权利。那些从海外来到英国的人是通过登记成为‘联合王国和殖民地公民’而取得这种权利的。总之,对于一个在英国居住了五年的英联邦公民(不是对在英国居住了五年的其他任何外国人)来说,取得这种权利是不难的。比如,一个人是位来自加拿大或澳大利亚——我还必须加上印度或孟加拉——的英联邦公民,他品行端正,对英语具有足够的知识,他就能登记成为‘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公民。另外有一点也很重要,这就是一经登记,不仅他本人成了一名合法居民,取得了在英国居住的权利,而且他的妻子也自动取得了这种资格。尽管她住在远离英国的印度或孟加拉的某个地方,尽管她从未来过英国,尽管她不会说一句英语,她也成了一名合法居民,也取得了在英国居住的权利,因而也就取得了不用经过任何人批准,也不会遇到任何障碍就能进入联合王国的权利。当然她还可以把她的孩子带到英国来。她所要做的只有一件事,这就是,她必须证明她是他的丈夫的妻子,或者——我想——是她丈夫的妻子中的一个妻子,如果她们当地的法律允许这样的话。为了证明这一点,她必须取得一张合法居民证,她可以到本国的不列颠最高专员署[4]去,向那里的官员说明她的丈夫是一名英国合法居民,她是他的妻子。不过在那里申请取得这种进入英国的许可证的人很多,需要排很长时间的队。和那里的英国官员谈一次话也许要等18个月或更长一些时间。有一些夫妇等得不耐烦了,有三四个妻子试着不再去排这样长的队,她们没有拿到合法居民证就提前来到英国。她们到希思罗机场不久,就在那里申请签发合法居民证。内政部拒绝她们入境,移民官员说:‘我们不打算在英国考虑你们的申请,在孟买或达卡考虑这件事会更合适些,所以你们应该回去。我们不能允许你们不经排队就到这里来办手续,因为这样做对于在本国排队等候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个答复遭到了建议批准这些移民取得这种权利的人的反对。他们依据的是《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我国也赞成这个公约)。这个公约的第八条规定了尊重家庭生活的权利,而且还规定,不得干涉家庭生活,除非这种干涉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一个民主社会来说是必要的。”
当时,我列举了一些事实,证明潘索普卡尔先生在1966年是怎样从印度来到英国的,是怎样在英国居住和工作了几年,然后又是怎样取得一份证明并用它登记成为联合王国和殖民地的一名公民的。同样,我也列举了一些事实,证明拉夫先生在1960年是怎样从东巴基斯坦[5]来到英国的,在1962年又是怎样取得公民证的。我继续说道:
“丈夫一俟获得了公民证,就有资格享受一种最有价值的权利。从那个时候起,他本人就取得了‘在联合王国居住的权利’。他的这种权利和我们任何一个人的这种权利是一样的。但是,你们和我以及我们的家族出生在这里,从远古的时候起就生活在这里,而潘索普卡尔先生却从他一登记的时候起,就取得了和我们一样的权利。他成了一名大国的公民。如果他会讲拉丁文,他可以骄傲地说:——civis angliae sum。[6]他成了一名合法居民。
“不仅是他,而且他的妻子在这个时候也取得了完全同样的权利,尽管她从未来过英国,尽管她不会说、不会读、也不会写英语,尽管她与四个孩子生活在印度,但她是英联邦的一名公民。因此,她的丈夫一经登记,取得了在联合王国居住的权利,她也就获得了同样的权利[7]。根据1971年《移民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丈夫和妻子以一种完全平等的地位取得了下述权利:(https://www.daowen.com)
‘本法所规定的那些在联合王国拥有居住权的所有的人均可自由地在联合王国居住,并且不经批准,均可自由出入联合王国,任何人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然后,我们以下面的一些话作出了有利于这两位夫人的判决:
“假如这两位夫人的确是他们各自丈夫的妻子的话,那么她们都有权到英国来,而无需经任何人的批准,也不应当为她们设置任何障碍。她们不必经过什么人的批准,因为作为一种权利,她们来英国是不用经过批准的,如果她们能取得合法居民证来证明上述这点,任何人就不得拒绝接受她们。[8]
“既然她们有这种权利,所以我认为,不能剥夺她们的权利,无论是武断地拒绝发给她们证书,还是无正当理由地拖延发给她们证书,都是不应该的。她们可以求助于《大宪章》中的一句话:‘国王不得对任何人滥用、拒绝或延搁权利或赏罚。’[9]我认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这就是妻子——她必须是妻子——完全有资格申请合法居民证,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内,应该公正地考虑她的申请……
“……对这些妇人来说,惟一的一种救济办法是签发一项职务执行令性质的命令。由于这些案件情况特殊,我认为应该签发这种命令。内政大臣不应该把这些妇人送回印度和孟加拉,让她们在那里等很长时间,应该审查她们的申请,看看她们是否真是合法居民,然后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签发给她们证书。如果内政大臣没有这样做,那么我就接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