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的改建
直到目前这个阶段,在我们讨论的所有案件中妻子在钱方面都是有所贡献的——拿出她们在工作中挣的钱或她们父母的钱——用在房屋的陈设品上。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果她通过对房屋本身的改建而贡献了相当于钱的价值时应怎么办。常常有这种情况,虽然房屋所有权在妻子的名下,而丈夫通过对它进行改建而大大增加了它的价值;或者反过来也一样,妻子对属于丈夫所有的房屋作出了同样的贡献。对房子做了这些工作,就应该对房子有更多的权利吗?在大量的案件中,我想说明,根据《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第17款,法院有完全的裁量权去进行公平的处理。如果对房子的改建像在《詹森诉詹森案》[12]中那样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像在《巴顿诉巴顿案》[13]中那样仅仅是“家务劳动”,那么给丈夫或妻子一部分房产权(像在这个案件中)应该说是公平的。后来国会在《1970年婚姻诉讼和财产法》第37款中确认了这种处理方法。
[1]阿瑟·休·克劳夫(Arthur Hugh Clough 1819—1861),英国诗人。——译注
[2](1953年)1 QB63。——原注
[3](1949年)2 KB 406。——原注
[4](1948年)1 All ER 328。——原注
[5](1950年),100 L Jo 525。——原注
[6](1951年)Ch 572。——原注
[7]受益人利益(benificial interest)是指实质上享有或从情理上应享有的利益。例如甲把自己的物品托给乙保管,甲就享有受益人利益,而乙只有法律上的利益,后者只是名义上的利益,并非是实质利益。——译注
[8](1957年)1 WLR 384。——原注(https://www.daowen.com)
[9](1953年)1QB63。——原注
[10]原文family assets。——译注
[11](1970年)AC 777 at 817。——原注
[12](1965年)P478。——原注
[13](1968年)1 WLR 457。——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