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我早就致力于民权问题。我在1949年汉姆林(Hamlin lecture)讲座中就涉及到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及其他自由。但是回顾30年来经办的案件,我发现自己涉及的与其说是自由毋宁说是如何不断摆正自由与安全的关系。正如我于1949年在讲到人身自由时所说的:

“当然,人身自由必定与社会安全是相辅相成的。我说的社会安全是指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中的治安和良好秩序。倘若一个正直的人可以受到杀人犯或盗贼的侵害,那么他的人身自由就分文不值了。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