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新闻记者被送进监狱

(一)两名新闻记者被送进监狱

下面是一个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有两名新闻记者在证人席上拒绝回答问题,于是被送进了监狱。他们犯了蔑视法庭罪吗?

报界一直在说海军部内有一名间谍。国会命令进行调查。拉德克利夫勋爵(Lord Radcliffe)主持了这次调查。两名记者中有一名曾在报上说:“两名高级官员曾主动要下属避开海军部最严格的保密审查。”拉德克利夫勋爵问这位记者:“你的消息是从哪里来的?你是从哪里得到这个消息的?”记者说:“我拒绝回答。”拉德克利夫勋爵又问:“你能问问给你消息的那个人,他是否愿意把这个消息的来源公开吗?”记者仍拒绝回答。

拉德克利夫勋爵通知了检察总长。检察总长提请法庭以蔑视法庭罪惩罚这名记者。法官戈尔曼先生判处该记者六个月监禁。记者上诉到本庭。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记者是否有拒绝回答问题的特权?

首先,有一点:法庭的提问是否与调查有关。证人只需回答有关的问题,而不必回答无关的问题。一起审理的两个案件是《检察总长诉马尔霍兰案》和《检察总长诉福斯特案》[1]。对这个问题我作了如下论述:

“法庭的提问与调查有关吗?是记者应当回答的问题吗?我以为,如果调查像情况所要求的那样彻底,那么向法庭公开消息来源,本是马尔霍兰不可推卸的责任。报界发布了这类消息,如果报界这样做是出于一种应有的责任感(在我们这个享有自由的国家里,新闻界可以这样做),那么,它发布这种消息应当根据可靠的来源。上天是不许捏造消息的!如果报界是从一个可靠的来源得到消息的,就必须让法庭知道,否则法庭怎么能知道这些消息是否可靠呢?除非法庭亲自证实消息的来源可靠,证实证人的消息全部出自于此,要不就无法辨别真伪。因此,法庭一定要有权提问:这个消息是从哪里得来的?”

接着我谈了对特权问题的看法:[2](https://www.daowen.com)

“然而有人说(这也是第二点),无论这些问题与调查多么有关,是多么应该回答,但新闻记者拥有一种法律赋予的特权,可以拒绝提供消息来源。那个记者就是以寻求事实真相为理由进行辩解的。他说,为了公众利益,他应当秘密地获得消息,然后向全世界公布,因为这样做才可以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到他们应当知道的事情上。他有权揭露不法和失职行为,否则这些行为就得不到纠正。他说,如果他不保守消息来源的秘密,就得不到消息,假如提供消息的人知道自己将被暴露,就不会向记者开口。因此他宣称,他有权发布他的所有消息,即使是法院或法官下令,他也没有任何义务提供消息的来源。我认为,记者把这种事情看得太严重了。据我所知,只有一种职业有可以不向法院提供消息来源的特权,这就是律师职业。但这也不是律师的特权,而是他的委托人的特权。就拿牧师、银行家或医生来说,他们都无权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如果我没说错的话,法官会尊重每个从事这类高尚职业的人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秘密。除非提问不仅与审案有关,而且问得适当,并且确实又是审判过程中必需提出和必须回答的,否则不会强求他回答。法官是这样一种人,他受社会委托去权衡各种相互冲突利益的轻重缓急。一方面要考虑对职业秘密表示尊重,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或者在此种法庭对这些严重的消息问题进行的适当调查过程中,也要考虑到最终的社会利益。如果法官决定新闻记者必须回答,他就没有特权拒绝。

……

“因此,我认为各种权威说法都是一致的。法律上并不存在这一特权——新闻记者可以据此拒绝回答与调查有关的、并且在法官看来是应当问他的问题。我认为很明显,在这个条件下,法庭询问消息来源是符合公众利益的。假如记者不告诉法庭消息来源,那么人们怎么能知道这个消息不是纯粹捏造的呢?即使不是捏造的,人们又怎么能知道它不是某个好事之徒为哗众取宠而散布的流言蜚语呢?除非那个记者说明他的消息来源可靠,否则就只可能是传闻。假如他的消息有可靠来源(我相信并完全接受他对此所作的说明),不管他多么想保守秘密,他都必须记住,法庭要求他透露消息来源乃是履行一种公共职责,这就足以说明这样做是正当的了。

……

“……我们急切地审议了戈尔曼(Gorman)法官对马尔霍兰和福斯特所作的判决,即分别判两人六个月和三个月的监禁。经过充分审议,我们不能同意所谓判决是与这种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