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居泽西岛
众所周知,对于逃税人来说泽西岛是一处特别受欢迎的避难所。斯坦利·韦斯顿先生是一个典型的逃税人。他出生在俄国,18岁的时候到了英国,在这里他发了财。他通过法律手续把公司的股份转托给他的几个孩子。在《关于韦斯顿的财产转托案》[3]中,我说:
“在办这笔财产转托手续时国家还没有征收资本所得税,但是在第二年,也就是1965年,国会按联合王国居民个人自然增长的资本所得征收资本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这样一来如果受托人[4]和受益人[5]仍然留在英国,斯坦利·韦斯顿的股份价值又不断增加(就像过去那样),那么迟早要向他们征收很重的资本所得税。这当然是一种令人不愉快的前景。于是斯坦利·韦斯顿先生举家迁往海峡群岛[6],他们的信托财产也随他们转移到了那里。”
韦斯顿先生连同他的妻子和孩子都去了泽西岛,而且在那里安了家。三个月以后,他向衡平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批准他们的信托财产向泽西岛的转移,据说这在经济上对他未成年的孩子和尚未出生的孩子会有很大好处。我们拒绝批准转移。我说:
“……在生活中有很多比钱更值得花费精力的事情,其中之一就是在我们英国土地上——她仍然是缺少幸福的国家所羡慕的目标——把孩子培育成人。仅仅为了逃税就背井离乡迁居别的地方,我认为这对孩子并没有什么好处。这和(巴克利法官处理的)希尔一家的孩子的情况大不相同。很多年以前,希尔一家移居到加拿大(不是为了逃税),在那里把孩子培育成人,成了加拿大人。这样把信托财产转移到加拿大,是很适当的。但是韦斯顿一家向法院提出此项计划时,他们在泽西岛上才住了三个月,其前因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到那个地方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逃税。我认为这对孩子并不是一件好事。我想即使他们留在本国,上税以后仍然有一笔数量相当可观的财产可供自己享用。对于他们来说去泽西岛仅仅是能得到更多的财产罢了。孩子得到的财产越多,腐败堕落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逃税也许并不违法,然而总不是一种美德。如果这样做会危害孩子——不管是已经出生的,还是尚未出生的——真正的幸福的话,衡平法法院就未必会鼓励或支持这种做法,从而也就未必会同意这种做法了。(https://www.daowen.com)
“另外,我倒很想看看这些年轻人能在泽西岛住多久。目前在那里建立他们的永久之家可能符合他们的经济利益,不过一旦政府停止征税,资本所得保证归个人所有,他们还会留在那里吗?肯定会改变主意,回来享用其不用上税的资本所得。这样的前景不是才真正符合孩子们的经济利益吗?难道他们仅仅为了逃税就甘当流浪者,在世界各地东奔西窜吗?我想他们不会这样,因为孩子就像树木,根深才能叶茂。
“正如法官所说,概括起来,这个家庭之所以迁到泽西岛去,就是为了逃税。他们在这里有一笔富足的财产,为了不交政府向留在英国的人所征收的赋税,为了不承担他们的义务,他们要迁到国外去,如此而已,岂有他哉。如果这的确是为了孩子们的利益,就让他们去吧!让他们带着自己的钱走吧!但如果这样做实际上对孩子不利,法庭就不应当鼓励这种做法,就不应当使这种计划得逞。法官拒绝了斯坦利·韦斯顿先生的申请,我完全同意法官的做法,因此我撤销了这个案件。”
我们恰巧在泽西岛参加法律协会的年会,我非常高兴不再去考虑那些逃税人的不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