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并非渺无痕迹

(三)但并非渺无痕迹

由于上议院对“西斯基纳号”案的判决建立在这种不充分的理由上,所以它一点也没有改变伦敦中心商业区的律师们对玛利瓦禁制令原则的态度。他们仍然根据这一原则来办案。1977年10月26日,对“西斯基纳号”案进行了裁决。18个月以后,也就是1979年5月,马斯蒂尔法官(无论是在律师界还是在法庭,他对玛利瓦禁制令都有丰富的经验)说:

“使用偿还手段的案件在大大增加。现在,除了一些个别的例子外,玛利瓦禁制令已经用得很普遍了。目前,平均每月有20个案件要使用此项原则。我们几乎全都发布了这种禁制令。”

马斯蒂尔法官是在处理一个案件时说的这番话,这个案件标志着玛利瓦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它就是《第三钱德里斯公司诉远洋海运公司案》[5]。就在前不久,即1979年5月24日,我们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三艘货船的三个船主对一家大的租船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这些要求没有得到应有的满足。船主对此十分担心,于是提出申请。法院发布了玛利瓦禁制令。货船租借人则要求撤销这个命令。他们说,完全用不着对他们发这种命令,他们是一家资金雄厚的公司,只要法院正当判决,就不用担心他们会赖帐。尽管有这种保证,马斯蒂尔法官还是发布了玛利瓦禁制令。我们支持他的做法。我们又想到了《“西斯基纳号”案》,我说,《“西斯基纳号”案》不会使人对玛利瓦原则表示怀疑:

“从我们在这里引进著名的玛利瓦禁制令的时候起到今天已经四年了。世界上所有其他的法律体系都有同样的程序。在民法中,它称为saisie conservatoire(假扣押)。它已在伦敦中心商业区受到欢迎并被证明是极为有效的。在适当的时候,它能制止债务人在审判期间转移他的财产。两年前,上议院在《“西斯基纳号”案》中曾密切关注过这项程序。[6]如果上议院对我们在此案中的管辖权有任何怀疑,我希望他们对此能公开地提出疑问,而不要使法律工作者继续错下去。但是,没有一位上议院议员对此提出过疑问。圣·玛利勒勃恩的黑尔什姆勋爵似乎说出了他的同事们的一致意见。他说:(https://www.daowen.com)

‘既然上议院一点也不怀疑初级上诉判决所形成的新惯例的合法性,我希望,我也不以任何方式对此表示怀疑……。’”

我为这项惯例规定了一些准则,我说:

“在规定这些准则时,我希望不作出削弱现在这个惯例效力的事情来。运用这个惯例时,速度是主要的,对单方面使用也是主要的。如果稍有迟缓,或者事先就给予债务人警告,那么在禁制令生效之前,财产就可能已经转移了。这个禁制令很像大法官法院的一项新禁制令——安东·皮勒禁制令(《安东·皮勒勋爵诉制造加工有限公司案》)[7],那项禁制令也同样被证明是有效的。在与案件有牵连的财物转移以前,必须对单方面迅速发布禁制令。玛利瓦禁制令就是在财产转移以前发布的。我相信,伦敦中心商业区的律师只要恪守他们的职责,就能继续按目前的惯例办案;只要法官灵活地行使裁量权,我们就能看到这项程序不致于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