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发生在我的眼前

(一)就发生在我的眼前

“公然蔑视法庭”是一句老话了。它指的是法官亲眼看到的一种蔑视行为,以至他不需要证人提供证据,即能亲自加以处理。

最著名的一个案件可以追溯到1631年,它发生在西巡回区[1]的赛利斯伯利。一个犯人向巡回法官扔了一块砖头。这件事最初是用诺曼底—法语报道的,当时这是律师和记者所通用的语言。但用英语来说,译文如下:

“大法官法院首席法官理查森于1631年夏天在赛利斯伯利巡回审判中受到一个被判为重罪的犯人的袭击,该犯在被判罪之后向上述法官扔了一块砖头,险些击中,为此,诺伊即刻对犯人提出起诉,砍掉了犯人的右手,把他绑在绞刑架上,当庭把他绞死。”

我经常利用不见经传的补遗材料给学生讲述这个案件:

“当砖块飕飕飞过时,法官正用一只手撑着头。他抬起身子说道:‘假如我是个正直的法官,我就不再是法官了’[2]。”(https://www.daowen.com)

撇开传说的案件不谈,我能举出亲眼目睹的事实。在我还是名实习律师时,有一次,我在靠近凯里路的上诉法院等候审案。就在中午休庭以前,一个男子从我的后排站起来,向法官扔了一个西红柿,他没扔准,从高等法官克劳森(Clauson)和戈达德(Goddard)中间飞了过去,一声脆响打在门板上。法官们吃了一惊。他们休庭几分钟,然后又开庭,把扔西红柿的人带上来,立刻判了他六个月监禁。

以后,当我作为高等法官和巴克尼尔(Bucknill)一起在同一法院开庭时,发生了一件类似的事。那是个大热天,律师们正在大谈天气如何热,一个人忽然站起来,用手杖打碎了玻璃窗。我猜想,他是要放进一些新鲜空气吧。至少我们没有判他蔑视法庭罪。我们把他送到弓字庭,当作故意损害行为处理了。

再往后,当我主持开庭时,我们更为宽大了。每星期一上午,我们亲自审理当事人。斯通小姐经常在场。有一次她向我们提出一个要求,我们拒绝了。当时她坐在前排,手边放着一只书箱。她抄起一本巴特沃斯出版的《工人赔偿案例》朝我们扔过来,书从迪普洛克(Diplock)和我中间飞了过去。她又扔过来一本,也打偏了。她喊道:“我的子弹打光了。”我们几乎没有介意。她原希望我们判她藐视法庭罪,想借此表现一下自己,由于我们不理睬她,她只好向门口走去,边走边说:“我对爵爷们在怒火下的泰然自若表示欣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