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能阻止调查吗?

(三) 公司董事能阻止调查吗?

在下面这个案例中,公司在调查开始阶段就提出指控,他们企图从一开始就阻止调查人员进行工作。他们说国务大臣在任命调查人时就错了。此事出现在《诺韦斯特·霍尔斯特诉商务大臣案》[3]中。本院是这样处理的:

“了解立法背景是非常重要的。经常发生这种情况,股份公司的管理不受普通股东的控制。大多数股份掌握在两三个人手里,这两三个人控制着公司的事务。其他股东知情很少,告诉他们的事情也很少,他们收到许多敷衍他们的年度报告,但是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把报告扔进废纸篓。公司虽有年度大会,但是往往只有个别股东出席。公司的管理和控制都操在公司董事的手里,这些董事们是谋取自己利益的寡头集团,而且实际上不受监督。鉴于董事人员是公司的监护人,那么问题就提出来了:‘监护人本身由谁监护呢?’[4]

……

“因为公司不受普通人的控制,所以通过了立法,以便贸易部能够任命调查人来调查公司的事务……

“……在很多情况下,调查不是作为司法的或准司法的调查进行的,而仅仅是为了实施健全的行政管理才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事先提请注意任何指控或诸如此类的东西。以怀疑警察行为不端为例:习惯做法是在调查之前暂停该警察的工作。在此阶段并未提请他注意任何指控,也不会给他申辩的机会。到决定起诉时,正常的司法才会起作用。在其他方面还可举另一些例子。例如,证券交易所可能暂停某公司的股票交易,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知道的情况行事而无需事先对该公司提出警告。

……

“我们知道,当进行这些调查时,那些被调查的人经常会对调查表示不满,大发牢骚,他们说用这种方式对待他们不公正。这种抱怨通常是毫无根据的。提出这些抱怨只是为了拖延调查,或是减轻调查报告造成的影响,但是,不管这些抱怨有无根据,都没有理由放弃这种调查方式。这是公众可以凭借它调查公司的行动的惟一手段。如果出现了使贸易大臣认为公司有‘欺诈、违法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迹象,国会已经明确规定——在商务部的控制下,代表全体公众——可以调查公司的事务管理。我认为我们不应该鼓励或支持任何企图拖延或阻碍调查的行为。在我看来这种行为是毫无道理的。法官打击这种行为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