喋喋不休的法官

(一)喋喋不休的法官

从前有一位法官,说话太多,他问的问题一个接一个。他既向证人席上的证人提问,也向律师提问。大家算了算,他提的问题比其他人的加在一起还要多。两造的律师都把这一条作为上诉的理由。

这位法官就是尊敬的休·英伯特·佩勒姆·哈利特爵士(Sir Hugh Imbert Periam Hallett)。爵士名字的第一个字母使得他得了“嘻皮”哈利特(“Hip”Hallett)的绰号。他当了17年法官。当他还是年轻律师的时候,名气就很大,并且因为精通法律而成为出庭律师。起初他经常出入枢密院,在那里莫姆勋爵对他的才华极为赞赏,并于1939年任命他为法官。哈利特初操法律生涯时也是不声不响的,不过——就像经常出现的情况一样——随着经验的增多,他的话越来越多了。他对每个案件都兴趣十足,以至对所有的细节都刨根问底。结果闹出了笑话。

事情发生在一件普通类型的案子《琼斯诉全国煤炭管理局案》[1]中。有座煤矿塌方,砸死了一名矿工,矿工的遗孀要求赔偿。案子是在切斯特区由哈利特法官审理的。他驳回了她的赔偿要求。那位寡妇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法官的干预使她的律师不能正常地为她打这场官司。煤管局提出一个反上诉,上诉理由之一也是法官的干预,这个干预妨碍了煤管局得到公正的审理。在本庭,为寡妇辩护的是王室法律顾问杰拉尔德·加德纳(Gerald Gardiner)先生(后来成为大法官)。据我所知,他最能言善辩。为另一方辩护的是王室法律顾问埃德蒙·戴维斯(Edmund Davis)先生(后来成为埃德蒙·戴维斯勋爵)。他智谋超群。在此类案件中,通常总是在辩论结束之后立刻作出判决。但这一次,我们把案子整整搁了三个星期。我们明白这件案子会导致哈利特法官法律生涯的结束,事情后来也确实如此,因此我们特别小心。下面就是我代表本庭所作的讲话[2]:

“我们深感遗憾,命里注定要由我们来审理此件针对女王陛下法官的起诉。我们必须审理此案,因为要是确信哈利特法官已经恰当地找到了对双方进行公平审理的第一手事实,我们就只能对双方公正执行。一旦公平地找到了第一手事实,我们就会像这位法官一样处于一种有利地位,从那些事实作出推断和结论。但是除非把第一手事实牢牢掌握,否则就作不出推断和结论来。

……

“没有人会怀疑,当这位法官出面提问时,驱使他的必是最佳的动机。他急于了解复杂案情的细节,他提了一些问题以便自己弄清楚这些细节。他急于使证人不至于被盘诘弄得无所适从,并且当他认为必要时,为保护他们进行了干预。他急于调查所有对煤管局的批评,以便判断这些批评有无凭据,因此,他不时就这些批评亲自询问证人。他急于使这个案件不至拖延太长时间,而当他认为某一问题已经充分探讨了的时候,便明确表态。他的所有这些动机都是很可取的。而且正是基于这些动机,法官们才着手日常审案工作,他们这样做已经有好几百年的历史了。

“但是很清楚,把那些干预加在一起确已超过了限度。在我们国家形成的审案制度中,是法官开庭听讯和裁定各方争论的问题,而不是代表整个社会进行调查或验证,我们相信在某些国家也是一样。但是即使在英格兰,一位法官也不光是个对‘这是怎么回事’作答的公断人。法官的目标首先是找出真实情况,然后再根据法律进行公正审判。而在追求这个目标的日常工作中,律师发挥着可敬和必要的作用。大法官埃尔登勋爵(Lord Eldon)不是说过‘真实情况最易为争诉双方的有力陈词所供出’这句名言吗?前上诉法院院长格林勋爵从前也说过,一名法官要想做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格林勋爵说,假如一名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是说,他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见《尤尔诉尤尔案》[3]。)(https://www.daowen.com)

“的确,法官应力求自己的视线不被遮蔽。蒙住双眼不偏不倚固然不坏,但是如果不用纱布缠住公正的慧眼,情况就会更好。对于偏见和先入之见,公正的慧眼必须闭而不视,但是公正的慧眼必须能够一眼看到真实情况的所在,挡住它视线的灰尘越少越好。让律师们一个接一个地在天秤上加码——‘精确地计算利弊得失’——但最终还是由法官决定天秤倾斜的方向,尽管倾斜度常常十分微小。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不允许法官传唤他认为可以使事实得到澄清的证人,这在我国的法律中规定得相当死。法官只能传唤诉讼双方请来的证人(见《关于伊诺克和扎利斯基及博克公司案》[4])。同样,要由律师来轮流质询证人,而不是由法官来质询,以免显得法官有所偏袒(见《王国政府诉凯恩案》[5]、《王国政府诉贝特曼案》[6]和《哈利斯诉哈利斯案》[7])。而且要由律师尽可能完整有力地阐明案情,不要粗暴地打断律师的话头,以免影响他辩护的效果(见《王国政府诉克卢尔案》[8])。法官的事情就是听取证词。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问题时,在需要促使律师行为得体以符合法律规范时,在需要排除与案情无关的事情和制止重复时,在需要通过巧妙的插话以确保法官明白律师阐述的问题以便作出估价时,以及最后在需要断定真情所在时,法官才能亲自询问证人。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责任,改演律师角色。但是这种改变对法官并没有好处。大法官培根[9]说得很对,他说:‘耐性及慎重听讼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哓哓多言的法官则不是一件和谐的乐器。’

“这就是我们的标准,这些标准定得很高,不能指望我们始终都能达到。在追求司法公正时,我们可能会过于热心,以致不够稳重,于是就会出差错、栽跟斗。这里发生的事情就属于此种情况。一位思维敏锐、学识渊博、动机良好的法官却由于介入案情辩论的次数太多,结果造成诉讼双方的一方——不,双方——控告他不能公正审案。而本庭认为控告是有道理的。

……

“在这种情况下,本庭认为必须同意这位寡妇对复审的要求。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在公平审理时,每个人都可以适当地向法官阐述案情。在这一点上,寡妇的权力与煤管局的一样多。法官要是如此判决此案就不可能失败;而未经公正审理法官是不能如此判决的,本庭也不能批准这一判决。”

当时的大法官是基尔穆尔勋爵(Lord Kilmuir)。当然,事先他并没有跟我谈及此案。但事后他告诉我,他对我们十分感激。他派人去请那位法官,安排他再干一段,然后辞职。于是,这位法官在复审开庭期结束时就辞职了。此案是一件棘手的案子。尽管那位法官很精明能干,但是他问的问题实在太多了。

此案了结之后,有好几件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别的法官的案件提交到我们这里。律师们作了速记,分别计算法官和律师提问的数目,然后要求重新审理。不过我不记得哪件基于此种理由的上诉获得成功。“嘻皮”哈利特是仅此一例。让别的法官都引以为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