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游艺俱乐部的行为

第四章 调查游艺俱乐部的行为

对于绝大部分行为调查,自然公正的原则都是适用的。假如某人的行为受到调查,他有权知道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并可就此作答。但是也有例外:特别是当情报是由告发人提供的时候,告发人的名字必须保密——否则情报来源就会枯竭。甚至对情报本身也要有所限制。在《王国政府诉娱乐局案》[1]中,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供大家讨论。

克罗克福特(Crockford)俱乐部是伦敦最有名的游艺俱乐部之一。它在卡尔顿会堂街十六号有座很漂亮的房子。他们在那里经营人们熟悉的游艺项目:十一点、比九点、轮盘赌、海盗旗、掷骰子赌(此案结束好几年以后,我自己曾到那里去过,但不是去游艺,而是为大宪章[2]展览揭幕,也是为了去吃一顿)。根据1968年游艺法,所有这些游艺俱乐部都必须领取执照,因此,这些俱乐部都要向游艺局申请“许可证”。克罗克福特俱乐部按例申请执照,但是游艺局拒绝了它的申请,游艺局说那些管理该俱乐部的人“与某些具有不可接受的背景和名声的人”有联系。

游艺局拒绝透露他们掌握的秘密。因此,克罗福特俱乐部委托了著名律师、王室法律顾问昆廷·霍格(Quintin Hogg)先生(当时他是王室法律顾问)。游艺局委托了一位第一流的对手,王室法律顾问雷蒙德·基德维尔(Raymond kidwell)先生。我们那次有威尔伯福斯勋爵协助。上议院肯派给我们一名主管法律事务的议员来帮助我们,真是难能可贵。威尔伯福斯(Wilberforce)的到来对我们非常有利——他是当代最好的法官。案中有好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透露情报来源这个问题,我是这样说的:

“如果游艺局把情报来源告诉申请人会使提供情报的人处于危险之中或者会有损于公众利益,我认为游艺局就不必这样做。甚至在刑事审判中也不能问证人向他提供情况的人是谁。大法官艾尔勋爵在哈迪案件[3](《王国政府诉哈迪案》)中把道理说得很清楚:

‘……有一项规则,已得到了普遍的承认,因为它对社会侦察犯罪行为具有的重要意义,这项规则是:那些作为侦察犯罪行为渠道的人,其名字决不应该不必要地予以泄露。’

“而且布勒法官也说:‘……假如在这种案件中要求说出告发人的名字,那就没有人会出来告发了,社会正义就会被邪恶所战胜。’……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游艺局进行的调查。游艺局是国会设立来对付名声不好的游艺俱乐部并对其加以控制的机关。通过艰苦的摸索,游艺局了解到某些俱乐部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有密切关系,这些犯罪活动经常是使用欺诈手段和暴力方法的暴力犯罪。如果游艺局必须说出他们的情报来源,那么由于害怕受到报复,就没人会出来‘告发’这些俱乐部了。对于情报的细节来说也是这样。如果游艺局必须透露情报的每个细节,那么情报本身就会暴露出告发人,从而使告发人处于危险之中。但是,在不披露每个细节的前提下,就应该认为游艺局在每个案件中都应该能够向申请人尽量说明反对他的理由,以便申请人能够进行答复。只有这样做才是公正的。而且游艺局必须不惜任何代价做到公正。如果他们做不到,这些法院将会毫不犹豫地进行干预。

“如果接受这样一个看法,即游艺局在最后做出决定时应该做所有这些事情,那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游艺局一定要说出他们的理由吗?我以为不必。治安法官不一定要为他们的判决说出理由,见《王国政府诉诺森伯兰赔偿上诉法庭,由肖起诉案》[4]。游艺局也不需这样做。其实,游艺局必须说出的只是他们对于申请人的能力和他付出的努力的看法。如果申请人要求他们说出理由,他们只需回答:‘依我们看,你们可能不具有你们应该具备的能力和干劲’。这就足够了。他们这么一说,就可以把事情了结。

“以这些规则来检验,把这些规则用于此案,我认为游艺局对此事的处理是完全公正的……”

这个裁决两年之后获得了上议院的认可。亨利·罗杰斯想开设滚球场。他向游艺局申请许可证,游艺局拒绝了。好像游艺局曾经要求苏塞克斯的警察局长汇报罗杰斯的情况。警察局长向游艺局提供的情报对罗杰斯极为不利。游艺局得到了情报,但是没给罗杰斯看。后来,有人以某种方法——无疑是很卑劣的方法——把这份情报从案卷里抽出来,并把副本给了罗杰斯。罗杰斯试图以诽谤罪提出起诉,但是没有成功。案子一直捅到上议院。这就是《王国政府诉法官刘易斯案》[5]。里德勋爵(Lord Reid)在此案中通过了我们的判决,他说:(https://www.daowen.com)

“自然公正[6]要求游艺局要问心无愧地行事。因此游艺局要尽可能告诉申请人他们据以拒绝其申请的理由的要点,以便申请人可以说明这些理由不符合事实。但是必须信任游艺局会这样做:把对此事的处理提交给我们裁决,我没有发现他们有做错的地方。”

[1](1970年)2 WLR 1009。——原注

[2]大宪章(Great Charter of England),亦称“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政治、法律文件之一。它是在1215年由英王约翰签署的,共63条,其中一些条款是保护个人自由的。——译注

[3]24国家审判案199,808。——原注

[4](1952年)1 KB 338 at 352。——原注

[5](1973年)AC 338 at 402。——原注

[6]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是西方社会的一条最基本的法则。在法律上它适合于一切案件的审理。它包括法官在审案时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给与被告以充分的辩护、申诉的权利等。——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