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
为了废止一种被称为“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的东西,让我们希望公共利益再占上风吧。有个公司的董事叫沃勒斯坦纳,在一次股东会议上,他企图压制别人的批评。他向那位不满的股东发了一道命令,然后声称事情“尚未决定”,企图以此堵住那个股东的嘴。我希望这个问题在《沃勒斯坦纳诉莫伊尔案》[6]中被我一劳永逸地解决了。当时我说:
“我知道一般人都认为,一旦发布了命令,它就可以阻止讨论,如果任何人想在报纸上和公众中详细地讨论这个问题,就不能被允许。据说这是因为事情‘尚未决定’。我敢说,这完全是一种误解,赶快把它消除掉吧。如果是一个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尽可以详尽讨论,不用担心会被指责为蔑视法庭,批评可以不断进行,也可以重复进行。公正的意见不会损害公正的审讯,萨尔蒙法官在《汤姆森诉泰晤士报业有限公司案》中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规定——而且是明确规定——不可用发布命令来封别人的嘴,不让人们讨论。雅各布·法克特企图以此禁止《每日邮报》的发行,但是他失败了:见《王国政府诉〈每日邮报〉(编辑),由费克特尔起诉案》[7]。瑞德勋爵说过‘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应该是无效的:见《检察总长诉泰晤士报业有限公司案》[8]。尽管发布了命令,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应该也仍旧能够公开地加以讨论。
“所以我认为,在一个公司的会议上讨论公司的事务不是一种蔑视法庭的行为,即使已经发布了命令。只要那些事情属于诉讼范围,也不能以‘尚未决定’这样一种不可思议的言词来禁止人们讨论。讨论时可能有记者在场,所以讨论的内容很可能会在第二天详细地发表出来。然而,股东可以对公司事务开展充分的讨论,不必担心会冒犯法庭。原因很简单,这种讨论不会损害对诉讼案公正的审判,因为法官不见得会阅读报纸上的报道,更不用说受报道的影响了。如有陪审团的话,陪审员也不会受影响,他们不读公司会议的报告。即使读了,在审案的时候,也就忘了。林肯先生曾提出,有些人在会上可能要发言对诉讼人或证人施加压力。果真如此的话,我相信法院肯定会出面干涉。但是这种说法不能作为禁止讨论的理由而被接受。瑞德勋爵在《检察总长诉泰晤士报业有限公司案》中说:‘必须对许许多多有关因素加以权衡。’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就是公共利益。一家合股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会议上自由地讨论公司事务,如果一位股东觉得,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已经出现了或可能出现滥用权力的事情,他可以自由地把它讲出来。(https://www.daowen.com)
“当然,我完全清楚这种讨论的自由决不能搞得过宽,决不能导致正常秩序的混乱。主席必须控制会议,保持秩序,经过充分讨论,他可以宣布会议结束。如果自己的行为受到责难,他可以不当主席而由别人替代。如果这些规定得以遵守就不会有什么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