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有办法吗?

(二)对仲裁有办法吗?

直到现在,我说的都是到法院之前诉讼阶段的拖延情况,如果原告犯有过度的不可原谅的拖延罪,可以因缺乏控告取消其诉讼。但是许多争执是仲裁造成的。在今天这个商业化和工业化的社会里,许多合同不管重要与否都包含仲裁条款。关于船舶和建筑工程的争吵都交付仲裁。争议涉及大笔款额。有的被判给,有的被判付。

现在假定在仲裁进行中起诉人犯有过度的和不可原谅的拖延罪——而且这一拖延非常严重,使得公正听讯成为不可能的事——对另一方有补救办法吗?直到最近,人们还认为对这种拖延没有什么补救办法。在《克劳福德诉普劳汀有限公司案》[16]中,布里奇(Bridge)法官认为仲裁人无权因缺乏控告而取消起诉。仲裁人只能许给起诉人——不论其拖延多长时间——更多的时间以继续诉案。商事法庭委员会持同样观点。他们认为在仲裁中对拖延没有制裁办法是一大缺陷。一方或另一方可以磨蹭时间和无限期拖延审理的日期——更确切地说是判决日期。法官唐纳森(Donaldson)先生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他曾任劳资关系法院的首席法官,在任内成绩卓著——尽管在某些方面曾严重滥用职权)。但是最近,正是他,认为就拖延仲裁而言有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这个观点表现在两个案件里,它们记录在《布雷默·伍尔肯诉南印度轮船公司案》[17]中。唐纳森法官拒绝依照过去布里奇法官的判决行事。他认为仲裁人像法庭一样,有同样的权力因缺乏控告取消起诉。而且他进一步认为,当起诉人犯有过度的不可原谅的拖延罪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法庭发出禁制令,而法庭可以命令起诉人停止继续参与进一步仲裁。在这两案中,他批准了停止仲裁的禁令。那是在1979年4月。几个星期之后,劳埃德法官在《斯普兰蒂德·森案》[18]中遵行了唐纳森法官的判决。我们必须对这些判例的正确性保留我们的意见。因为这些案例正在上诉法院上诉,正如唐纳森法官所说,这些案例对英国的仲裁制度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种程度上,立法机关和唐纳森法官走的是一条路。依据1979年仲裁法第五款,仲裁人将来可以拥有和法官一样的权力,可以因缺乏控告而取消诉讼。这样就前进了一步。

[1]乔叟(Geoffery Chaucer 1340—1400),英国著名作家,英国现实主义文学奠基人。著有《坎特伯雷故事》。——译注

[2](1968年)2 QB229,(1968年)2 WLR 366。——原注

[3](1968年)2 WLR 366 at 369—371。——原注

[4](1967年)111 Sol Jo 216。——原注

[5](1967年)2 All ER 657,(1967年)1 WLR 706,CA。——原注

[6]见《大宪章》第40章。——原注

[7]《哈姆雷特》第3幕第1场。——原注

[8]《荒凉山庄》第3章。——原注

[9](1882年)22 Ch D 91 at 92。——原注

[10](1972年)1 WLR 1583。——原注

[11](1974年)1 WLR 200 at 205。——原注(https://www.daowen.com)

[12](1978年)AC 297 at 301。——原注

[13](1978年)1 WLR 382。——原注

[14](1979年)7月6日(未提出报告)。——原注

[15](1979年)1 WLR 592。——原注

[16](1973年)QB1。——原注

[17](1979年)3 WLR 471。——原注

[18](1979年)5月4日(未提出报告)。——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