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的妻子得到一份房产
虽然这仅仅是个开端,但是有了原则就可以普遍地应用。在那个案件中,房子已经卖掉了,变成了钱。接下去的问题是如果房子没有卖掉而仍然在手中将会怎么样呢?有一个飞行员以他自己的名义买了一所房子,而他的妻子也作出了实际的贡献。他们闹翻了,但两个人继续住在那所房子里,不过是分住不同的房间,那么房子应该属于谁呢?就丈夫而言,可以因房子的所有权属于他而认为房子是他的。这是托尔斯托易先生在《弗里本斯诉弗里本斯案》[8]中提出的论据。托尔斯托易先生知识很渊博,并就这个问题写了一本书。他说:
“如果妻子拿不出一份她丈夫和她订的契约或他给她授予权的证明或他就这房子给她的信托文据,那么这个妻子对这所房子就没有权利也不占有任何份额。”
我说:
“我认为以上的理论在今天是不正确的……(https://www.daowen.com)
“……无论如何,在很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计划是不清楚的,原因很简单,他们从未形成过一个计划,因此法院必须假设他们有一个计划,特别是对有关家庭财产的案件更应该作这种假设。我说家庭财产,指的是夫妻双方打算在共同生活期间作为婚后置产为他们自己添置的那些东西,如结婚住宅和住宅中的家具就是这种东西。婚后,在他们用共同努力获得这些东西时,双方没有想到分居。他们不打算离婚,他们想住在房子里为他们今后的生活共同使用家具。他们买房子、买家具是为了享用。这些东西属于谁,谁也没有担过心。原因很简单。只要他们生活在一起,只要他们是为了共同的利益而买东西,谁存钱、谁用钱或谁出去工作、谁照料家务都不是重要的事。在眼前的这个案件中,刚巧是妻子出去工作并用她挣来的钱维持家庭生活,为孩子买衣服,而丈夫存钱。也很可能是另外一种情况,丈夫可能给了妻子足够的钱支付全部家庭费用和为孩子买衣服,妻子可能存下她挣的钱。家庭财产的归属不依赖于形成它的纯粹偶然的方式,不依赖于夫妻怎样偶然地分配他们的收入和开销。他们全部收入都是为他们的共同利益花费使用的——或者用在食品、衣物和其他生活开支上,这些现在已经消费掉了;或者用在买房、买家具上,这些是家庭财产——所以这些东西应该属于他们共有,他们在其中所占的份额应该相等。我同意托尔斯托易先生的意见,即财产所有权必须保持相同,要么在离婚前根据第17款提出问题,要么在离婚后进行其他诉讼,要么根据某项遗嘱,而我认为对每个案件都要运用《里默诉里默案》[9]中确立的原则。”
就是在那个案件中,我第一次使用了“家庭财产”[10]这个术语去概括诸如结婚住宅和家具这些东西——这是由这一方或那一方作为婚后生活必需品为家庭添置的。但是,这个概念受到了上议院无理的指责。在《佩蒂特诉佩蒂特案》[11]中,厄普约翰勋爵说,“家庭财产”这种表达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而且使用这个术语可以使没有法律根据的权利和义务得到解释。但是现在业已证明这个概念是十分有用的,以致法律委员会自己也使用了它。这足以说明它业已得到人们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