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受骂的妻子”

(四)“挨打受骂的妻子”

最后是一个“挨打受骂的妻子”的案件,这个案件表明习惯法本身如何能够保护妇女,但是为妇女的平等权利补上最后一笔的却是立法机构。根据一个被称作《1976年家庭暴力法》的简律,即使房子在名义上和实际上都只属于丈夫一人所有而妻子不占任何份额,那法院也能根据习惯法批准一项禁令来保护“挨打受骂的妻子”。她会得到一道把她丈夫赶出房子的判令,甚至如果有保护她的需要,还可以逮捕他。在这个法案通过期间,又在其中加进了一个给男人的情妇以类似保护的条款——假如这个男人和他的情妇像丈夫和妻子一样一起住在同一所房子里。简言之,这个法律是保护妇女的。但人们普遍地和不正确地把这个受法律保护的人叫作“习惯法妻子”。习惯法从来没有承认有这样一种人。我希望人们能抛弃这种错误的叫法。但是现在已经太迟了,这已习惯成自然了。关于这项法律是否给了情妇以它给予一个真正妻子同样的保护存在过很多争论。但是在上诉法院处理《戴维斯诉约翰逊案》[3]时,我们多数人认为情妇也应该受到同样的保护,上议院支持了此案的判决。

[1]275 HL《官方报告》(第5集)1966年6月14日,Col.44。——原注

[2](1970年)P 11。——原注

[3](1979年)AC 264。——原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