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居民和其他人
以上就是关于非合法居民企图不经批准就入境或留居我国的主要案例。但是有很多人作为客人是经过批准在英国住一个月或更长时间,或者作为学生住一年或更长时间的。很多这样的人一经获得这种批准就转入地下,他们超过了居住的期限,销声匿迹了。有时碰巧发现了他们,就把他们拘留起来。有时由于同情他们,允许他们继续留在英国。但在很多类似的案件中,内务大臣签发了驱逐令。按照上诉程序,把他们交给一名裁判人,然后上交给移民上诉裁判所。制定法的有关规定太复杂,以致有一个案件《王国政府诉移民裁判所,由撒勃拉玛姆起诉案》[17]提交到了上诉法院,另一个案件《苏思德里安诉移民上诉裁判所案》[18]提交到了上议院。上议院对此案的意见有分歧,表决结果是三比二。因为这些程序过于复杂,我就不让读者费神去读它了,我只说明一点,即赦令不适用于这些逾期居民,如果他们是在1973年1月1日以前逾期不走的人,仍然属于驱逐之例。
还有一些人乘飞机来到英国,他们向移民官员出示伪造的证件或编造的声明书,混过了移民当局的检查。这样的案件也有一大批。以后他们的骗局被揭穿了,他们受到拘留和驱逐。赦令也不适用于这些人。在所有这类案件中,当事人不是合法居民,这样的人只能经过批准才能进入或留在英国。内务大臣根据制定法第三条第三款授与的权限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定,以供移民官员去遵守执行。这些规定涉及到入境检查,也涉及到入境后的检查,即适用于英联邦公民,又适用于非英联邦国家的公民。这些规定是很全面的,不仅移民官员必须审查申请入境人是否符合这些规定,同样,移民上诉裁判所也要按这些规定行事。所以由法院来处理这些案件是不恰当的。只要说明一点就够了,我认为在提交到高等法院的很多案件中,移民官员的确在有效地、诚实地、公正地对待他们的工作。我从未听说他们有什么不公平的地方。
[1](1976年)QB606at615。——原注
[2]在英语中Patrial(合法居民)和Patriot(爱国者)在拼法和读音上都比较接近,所以作者在此强调一下。——译注
[3]1971年《移民法》第1条第1款。——原注
[4]英国王国政府设在英联邦成员国的行政事务机构,专门负责处理移民签证等事务。——译注
[5]即现在的孟加拉。——原注
[6]拉丁文,意为“我是英国公民。”——译注
[7]1971年《移民法》第2条第2款。——原注
[8]1971年《移民法》第3条第9款。——原注
[9]《大宪章》第4条。——译注
[10](1974年)AC 18。——原注
[11]国家发给公民的一种证件,可以用它享用各种福利和保险。——译注(https://www.daowen.com)
[12](1974年)QB 684。——原注
[13]《国际法》第8版(1955年)第1卷,第645—646页。——原注
[14](1767年)A Burr 2016。——原注
[15]见《英国法释义》第4卷第17版,第67页。——原注
[16]英联邦成员国和英国海外殖民地的公民都是不列颠国民,而不列颠臣民只是指英伦三岛本土的公民和持有英国护照的人。——译注
[17](1977年)QB 190。——原注
[18](1977年)AC 359。——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