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的头被旋掉了
玛利瓦原则的运用范围在迅速地扩大。两个月以后,也就是1979年7月,这个原则被用到一种完全不相同的案件中。这个案件不是轮船和租船人之间的案件,而是一架飞机伤害了一位旅客的案件。它就是《路斯·艾伦诉加姆巴(尼日利亚)航空公司案》[10]。一架只能载四名旅客的轻型飞机在沃特福特附近的一个小型机场着陆。这架飞机归尼日利亚的一家公司所有。它准备按自己的航线离开那里,返回尼日利亚。在旅客上飞机以前,飞行员要试验发动机,于是发动了马达。不久,旅客开始登上飞机,第一个上飞机的人撞上了正在转动的螺旋桨,头被旋掉,当即丧生。那天晚上,飞机没有起飞。为了调查此事,飞行员等了一两个星期。调查后,飞行员说他要在当晚飞回尼日利亚去。为死者妻子辩护的律师怕飞机一旦飞走,他的委托人就会失去索赔损失的机会,于是当机立断,在自己家里给高等法院的一位法官打了电话。那位法官发布了玛利瓦禁制令。后来,那家尼日利亚公司要求取消这项禁制令。他们说他们是尼日利亚的一家大型商业公司,并且有尼日利亚一家殷实的保险公司作保。这是一个重要案件,尽管有了这些保证,我们还是继续坚持这项禁制令,理由有两点:第一,死者妻子的索赔要求还不能确保予以满足,尽管死者可能有很大的一部分责任;第二,这是和扣押一条船相类似的一项禁制令。我说:
“这是我们遇到过的第一件人身伤害案,是个不幸的意外事件。此案的一方求助玛利瓦禁制令予以解决。如果一条停泊在英国港口的船只由于意外的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造成死亡,这好办,解决这类问题在英国已有好几百年了。受害者能够对物起诉[11],要求扣留这条船。在保证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得到充分满足以前,这条船不得离开港口。
“问题在于是否可以对一架飞机使用类似的管辖权。在原则上,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不可以这样做,不同的只是现在是通过玛利瓦禁令而不是通过对物起诉来做到这一点……(https://www.daowen.com)
“既然全世界对海运案件都能以契约或承担的方式给予保证,那么为什么不应该对类似的案件给予同样的保证呢?我看没什么理由不可以这样做。……如果,尼日利亚的那家公司真的像它说的那样,有那么高的地位,准备承担责任,那么,我认为我国的某家银行或保险公司就会为这家尼日利亚航空公司提出保证……在下一项命令发布以前,这架飞机不得飞到英国管辖权之外的地方,也不能离开发生事故的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