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外国人的行为

第五章 调查外国人的行为

可是有一种不实行自然公正的调查,这就是在国家安全利益认为必要时的调查。有些情报至关重要,除了对极少数人以外,不能有丝毫泄露。我们国家像其他国家一样,有自己的情报机关。像其他国家的情报机关一样,我们的情报机关也有自己的间谍和情报员。如果对这些间谍和情报员做的事情有丝毫泄露,他们就可能有生命危险。有一次(关于此事公众一无所知),我们好多情报员失踪了,消失得无影无踪,他们被某个外国强国“消灭了”。此事只有安全机关知道,而局外人全然不知。

在马克·霍森鲍尔案即《王国政府诉内务大臣,由霍森鲍尔起诉案》[1]中曾暗示到这件事,仅仅是暗示而已。我们没有强迫内务部泄露它的情报,但为此我们却遭到了多方面的批评。因此我想解释一下。

马克·霍森鲍尔是位美国记者。18岁时他就来到我们国家,并参加了调查性的新闻采访。他得到内务部的准许住在我国。当他的准许证还有四个星期到期时:

“……他接到内务部的一封来信,来信告诉他,由于国务大臣决定驱逐他出境,他不能继续呆在英国了。原因是这样做符合国家安全的利益。我要把随信寄来的声明读一下……

“声明用的是官方语言,但如若译成白话,它的意思是,国务大臣认为霍森鲍尔先生对英国来说是个危险人物,因此他呆在英国是不受欢迎的,不再准许他留在这里了。大臣所以这样认为是根据提供给他的秘密情报。情报大致是说,霍森鲍尔先生是这么一伙人当中的一员,这伙人想要得到有关我国安全措施的高级机密情报。他们企图发表这个情报或发表一部分,以此来危及我们的情报机关中一些人的生命安全。对霍森鲍尔的主要指控是说‘他存有对王国公职人员安全不利的情报’,并企图予以发表。如果此指控属实,他必定会被驱逐。我们不能让自己人的生命受到外国人的损害。……

“因此,我想立即指出,如果此案属于应遵守一般自然公正规则的案件之列,那么可以对它进行某些批评。其一是,内政大臣自己,我想还有咨询小组,都知道许多霍森鲍尔先生不知道、也没告诉他的秘密情报。霍森鲍尔没有机会予以纠正或反驳,也没机会接受盘诘以明辨是非。其二,霍森鲍尔未被给予足够的关于对他的指控的情况,以便他能够有效地处理或答复这些指控。所有这些均可作为坚决要求推翻任何法院或者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庭的一般判决的理由。

“但此案不是普通案件,而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而我们的历史表明,当国家本身受到危害时,我们所珍视的自由只能退居第二位,甚至自然公正本身也要退避三舍。国会经常如此立法而法院则忠实遵守。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在《王国政府诉哈利戴案》[2]中大法官芬雷勋爵(Lord Finlay)说:‘必须防范……间谍活动和秘密情报员造成的危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莫姆勋爵(Lord Maugham)在《利弗西奇诉约翰·安德森爵士案》[3]中说:

‘……可能有这么一些人,虽然不能证明他们犯案,也没有对他们提出指控,但是授权国务大臣发出命令将他们拘留,倒是一种权宜之计。’

“那说的是在战争时期,但是在和平时期也要注意这种人的危害。间谍、颠覆者和破坏者可能披着非常清白的伪装混在我们中间。他们可能正在危害我们情报机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就像霍森鲍尔所做的那样。(https://www.daowen.com)

“如果这些人是英国臣民,我们必须在国内处理他们。如果他们是外国人,我们可以将其驱逐。涉及到那些表明自己是不受欢迎的而应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时,自然公正的规则将受到限制。

……

“由保安机关提供给内政大臣的情报是而且必定是高度机密的。公众在王国安全上的利益是生死攸关的,因此情报来源一定不能泄露,如果有暴露情报来源的危险的话。情报本身的性质也不能泄露。因为在极度保密的范围内,我们的敌人可能企图消灭我们的情报来源。因此,我们的情报来源一定不能暴露。甚至对下议院也不能暴露,对任何法庭或调查法庭,对任何咨询机关,不管是法定的还是非法定的,都不能暴露。除非内政大臣认为这样做是安全的。虽然个人自由和对个人执法公正对于公众利益是重要的,但是对于国家本身的安全来讲,公众利益也要退居次要地位。因此不必进行逮捕,也不必进行起诉,以防泄露必须保守的秘密。目前所有关于机密情报的案件均遵循此原则。当公众利益要求情报保密时,情报保密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执法公正中的公众利益的重要性……

……

“这里有个矛盾:一方面是国家安全利益,另一方面是个人自由。权衡两者不是法院的责任,而是内政大臣的责任,他是国会授权承担此任的人。在世界上有些地方,国家安全有时用来作为各种侵犯个人自由的借口。但是在英国情况不是这样。不管是两次大战时期,还时在每次大战以后的时期,各届政府都是为了满足一般人民的愿望而卸任的。各届政府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帮助工作,这些委员会通常有一位主席,主席已经做了他能够做的一切事情来保证公正执法。除了对国家安全有绝对的必要,各届政府从不干涉任何人的自由或行为自由。既然如此,我们确信,内政大臣已亲自作了考虑,而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内政大臣已慎重地考虑了全部问题。至于他用什么方法去做,他可以向国会而不是向法院答复。”

[1](1977年)1 WLR 766。——原注

[2](1917年)A C 260 at 270。——原注

[3](1942年)AC 206 at 219。——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