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概念胜利了

(二)信托概念胜利了

1970年7月7日,上议院对《吉辛诉吉辛案》[2]作出了裁决。就在两个星期以后,我们接受了这个信托概念并把它运用在《福尔克纳诉福尔克纳案》[3]中。这个案件中的丈夫在钱财方面作出了贡献,我们认为在房产中他有一半份额。我是依靠以下迄今还未遭到怀疑的理由,采用这个新方法的:

“……在《吉辛诉吉辛案》中讨论了这种理由,我将尽量抽取其精华陈述于下。上议院没有推翻过上诉法院以前有关这个问题的任何判例。我认为这些判例仍然可以作为我们判案的指南,而上议院也确实使它们的合法基础更明确了。它规定了关于只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结婚住宅仍然是属于他们双方共有的原则(以均等或不等的份额)。与其说这种规定是靠一个明示的或暗示的协议的效力作出的,不如说它是靠一种被法律强加的信托的效力作出的。这个法律把产生一个一方对另一方的信托的意图加到丈夫和妻子身上。它是靠从他们的行为和从周围的情况作出推断的方法这样做的,尽管双方对此并未订立任何契约。如果各方对购置家产或对分期付款已经出了钱,这种一方对另一方建立了信托的推断就很容易成立。这些钱财贡献可能是直接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家产购置或分期付款的贡献实际上是固定的;这些钱财贡献也可能是间接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出去工作,而一方担负日常生活开支,另一方交纳分期付款。采取哪种方式并不重要,谁支付什么钱并不要紧。只要对家庭开支作了实质性的钱财贡献,就能使信托推断建立起来。但如果这种贡献是非实质性的,就不能运用这种推断。(见汇集在上诉法院高等法官埃德蒙·戴维斯引起异议的判决中的那些判例。这些判例已被上议院确认。)但是,上议院确实发出一条关于夫妻双方在家产中所占的比例的警告,即并不是在每一个集体中双方都依法占有相等的份额,必须考虑他们各自的贡献。这就批准了本院的做法: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我们不是绝对平分而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