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做了必需做的事

(三)法官做了必需做的事

要想利用这个法律,法官们必须说明它应如何实施。我们在一个案件中这样做了,这个案件就是《沃克特尔诉沃克特尔案》[1]。这是我们处理过的最重要的案件之一,送交给上诉法院由高等法官菲利莫尔、罗斯基尔和我审理。审判只用了三天,但是我们准备判决书却用了两个多月。这对我们来说是罕见的。一般我们准备一份判决书难得超过两三个星期。在这次准备过程中,我们各司其职,然后一起逐条讨论,最后每个人写了判决书的一部分。写的时候,菲利莫尔高等法官运用了他在家庭问题上的丰富经验;罗斯基尔高等法官运用了他敏锐的知觉和迅速的理解力。我就是统一大家的思想,进行最后整理。这份判决书简单重述了我过去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阐明了这个法案(1970年婚姻诉讼和财产法)的要义,它概括了我们的全部理由:

“在1970年法以前,对于妻子是否在钱财上已经作出了足以得到房子的一份所有权的物质贡献可能一直有很多争论。法官说,这‘可能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同意。但是他继续说,自1970年法以后它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法院根据第4款的转移财产权力,能够参照所有的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我们也同意。我们可以肯定登记官和法官们一直在实现这一点,因为过去我们在目录中根据《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第17款,逐项记载过一些案例,而现在这类案例我们一个也没有了。

“法院将怎样根据关于结婚住宅的1970年法去行使它的裁量权呢?沿着这项法律逐渐形成的道路,我们可以找出这个答案。25年以前,如果结婚住宅在丈夫的名下,制定法和衡平法都会认为房子完全属于他,妻子不能仅因为帮助他买房或支付了分期付款而获得所有者的权益。她为了这些目的给他的任何钱都会被认为是赠礼,或者,至少是不能再要回来的(见《巴尔弗诉巴尔弗案》)[2]。但是由于一系列案例,从《关于罗杰斯问题》[3]到《哈泽尔诉哈泽尔案》[4]为止,这一点已被上诉法院认为:如果妻子以金钱或相当于金钱的价值直接地或间接地对最初的存款或对分期付款作出了贡献,她可得到一种与她的贡献相称的权益。在一些案例中,这个利益是全部利益的一半,在另一些案例中则较少。

“然而,这个法院根据一个妻子的其他方面的贡献而使她得到一份家产的做法却从来没有成功,其他方面的贡献,这里指的是除了钱财以外的那些贡献。人们经常指出这样对待她是不公正的。1956年以亨利顿的奥顿勋爵为首的‘结婚和离婚问题皇家委员会’的七名委员说:

‘如果在结婚以后,为了尽心尽意地照料丈夫和孩子,她放弃了有收入的工作,结果到最后,她发现自己落到了没有任何可以称为她自己的东西的地位。这时她就有口难言了。’

“1965年,约瑟林·西蒙爵士,当时他是结婚和离婚委员会主席,用了一个生动的比喻:‘公鸡能够经营窝巢,因为它不必花大量的时间去孵雏。’他在对法律协会作的演说中继续阐明了理由:[5]

‘在一般情况下,结婚以后,由于妻子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丈夫才得以脱身从事经济活动。既然是由于妻子履行了自己的职能才使丈夫能履行他的职能,那么她在共同劳动的果实中占有一份就是公正的。’

“但是,法院从来没有能够公正地对待过她。1969年4月在《佩提特诉佩提特案》[6]中,哈德森郧爵说:‘我看不出没有立法,人们怎么能纠正已经发现了的夫妻间财产权不平衡的现象。’(https://www.daowen.com)

“现在我们有了立法。为了消除不公正,国会已经进行了干预。1970年法明确指出,在考虑是否进行财产转移时,法院也将考虑其他因素。要考虑:

‘(f)夫妻中每一方对家庭福利所作出的贡献,包括照料家务或照管家庭成员的各种贡献。’

“……法律委员会在他们的《关于婚姻诉讼财政条款的报告》〔(普通法第25号)下议院(1968—1969)第34页第69段〕中强调了第五款第一项(f)目和它带来的变化。他们说:

‘我们建议在运用法律权力的整套武器去制定财政条款时,应该考虑采用各种标准。在这些标准中,有一种关于调整配偶间财产权利的标准格外重要。这就是要考虑每一方已经对家庭福利作出贡献的程度。这种贡献不仅包括金钱的或相当于金钱价值的贡献(在决定财产的特殊项目的产权时),而且也包括照管家务和家庭成员的贡献(通常是由妻子作的)。对这一点,已婚妇女们的要求最为强烈。1956年莫顿委员会承认这种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即由于妻子从事了日常家务劳动,因而使她们的丈夫能无所牵挂地出去工作赚钱,因此她们对家庭财产的购置作出了贡献,而现在在决定她们的财产权时,这种贡献却完全被忽视了。我们建议,这种贡献应该成为法院要特别加以考虑的因素。’

“有时人们提出我们不应该考虑法律委员会的那些导致了立法的报告。但我们认为应该考虑,这些报告对于揭露国会打算消除的这种危害是大有帮助的。

“根据附款第一项(f)目提出的理由,我们可以认为国会已经承认了照管家务和家庭的妻子和出去工作的妻子对家庭财产的贡献是一样的。前者是一种以物代款的贡献,后者是直接贡献金钱或相当于金钱的价值。如果法院得到的结论是由于双方共同的努力才获得和保持了家产,那么当婚姻破裂时,无论产权在谁的名下,都应该认为那份家产是他们双方共有的,正像对家产作出实质性金钱贡献的妻子通常能得到一份一样,20多年来照料家务和照看家庭成员的妻子也应得到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