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
这是一个带有戏剧性的案件。威尔士学生对威尔士语是非常热爱的,他们对于向威尔士广播的节目用英语而不用威尔士语非常不满,于是进行游行抗议。他们来到伦敦,闯入了法庭。我能理解他们的观点,因为我和威尔士有一种特殊关系。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我是皇家工兵部队的一名少尉。当然,从久远的年代以来,我本人不论父系还是母系,都是英国人。但我在皇家工兵部队第151野战连供职,它属于第38(威尔士)师,我戴着印有威尔士红龙的臂章在法国服役。我最值得骄傲的经历之一就是我们于1918年8月23-24日的夜晚(当时我才19岁)在枪林弹雨下横渡安克里河,这一事迹载入了威尔士师的史册:
“当时,第115旅两个营在阿夫里通过一座桥渡过了安克里河,这座桥是在皇家工兵部队第151野战连丹宁和巴特勒两名中尉的监督下建造的,他们还在第113旅的左边建造了一个营的驻地”。
这只不过是参与了一次勇敢的行动。我现在之所以写上这件事,是因为在我受理威尔士学生的案件——《莫里斯诉国玺部案》[3]以后引起了一些议论。
这是第一起上诉法院必须重视的“当面蔑视法庭”案件。闯入法庭的11个人每人被判了3个月的监禁,他们都是满怀着威尔士人的激情的阿伯利斯瓦斯大学的学生。判刑日期是1970年2月4日(星期三)。我始终认为凡是紧急的案件就应该迅速加以处理。我们在2月9日(星期一)开始审理学生们的上诉,2月11日(星期三)就作出了判决。我对法庭的组成也有某种决定权。于是我安排了一位威尔士籍的高等法官开庭。阿西安·戴维斯(Arthian Davies)法官很合适,他不仅是威尔士人,而且能说威尔士语。他与高等法官萨蒙(Salmon)和我一起审理了此案。星期一和星期二我们听取了辩论。星期三上午进行了讨论,星期三下午就作出了判决。我们处理得如此迅速,希望读者能原谅判决书有不完备之处,下面是判决书的部分摘录:
“上星期三,正是一周以前,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劳顿也在这个地方审理了一个案件,是发生在一名海军军官和一些出版商之间的诽谤案,陪审团参加了审理。无疑这是一个重要的案件,但是与今天的目的相比较,它也许是最不重要的。这不碍事,因为那个事件本身确实是严重的。现在这个案件是一群青年学生,有男的,也有女的,闯入了法庭。这显然是事先安排好的。他们从阿伯利斯瓦斯大学远道而来,跨进审判庭律师席,拥入公共走廊,高呼口号,散发小册子,而且还唱歌,破坏了审讯。法官不得不休庭,直到把学生驱逐出去才恢复了秩序。
“当法官返回法庭的时候,3个学生被带到法庭受审。法官以蔑视法庭罪判处每人3个月监禁,其他人在法庭再次开庭以前继续拘留。以后又有19个学生被带到法庭。法官挨个问他们是否准备认错。其中8人同意认错。法官判处每人50镑罚金,并要他们具结[4]保证守法。另外11人不肯认错。他们说,他们认不认错是个原则问题,所以不能随便答应。法官便以蔑视法庭罪判处每人3个月监禁。
“在用这种办法对这些年轻人作出判决时,法官行使了一种延续几个世纪的审判权。早在二百年以前,威尔莫特法官在一篇起草好了的但从未发表过的意见书中就对这种权力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说:‘判处当面蔑视法庭的人以罚金和监禁,对每一个法院来说都是必要的’。这是在《王国政府诉阿尔蒙案》中说的。‘当面蔑视法庭’这个术语听起来有些古怪老气,但它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这是一个很大的权力,一个不经审判当即监禁某人的权力,然而它是必需的。的确,甚至直到最近为止,对法官行使这种权力都是不允许上诉的。以往没有防止法官错误地或不明智地行使这种审判权的保障办法,到1960年这种情况得到了纠正。现在可以到上诉法院进行上诉了,在适当场合还可以从本院上诉到上议院。因为有了这些保障办法,这种审判权才得以保留并应该保留下来。
“11名年轻人行使了这种上诉的权利。我们把其他所有案件放到一边,先来受理此案。这是因为我们关心他们的自由权利。我们的法律把臣民的自由权利看作是比什么都重要的。
“所以我要赞扬这种做法,正是据此,沃特金·鲍威尔先生为学生们提出了上诉。他所做的和我们以前所听到的任何辩护一样。我们也得到检察总长[5]的很多帮助,他不是作为公诉人,而是作为法庭之友[6]来到这儿的。他提出了一切有关的注意事项,对我们很有裨益……
“因此,我认为,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根据普通法仍然享有对蔑视法庭的刑事罪犯即刻判处监禁的权力。这种权力至少不受1967年法令各条款的影响。普通法上的这些权力原封不动。这些权力是:判以罚款和监禁;作出即刻判决或延缓执行;在作出判决以前将某人先行监禁;勒令某人规规矩矩、遵守法律;勒令某人一经传讯即须到庭受审。这些权力使法官事实上可以采取延缓执行的做法。在这方面的现代制定法通过以前,我经常听到一些法官在审理一般犯罪时按照普通法说:
‘我勒令你一经传讯立即到庭受审。你听着,假如你再找麻烦,那么你就要为这次犯罪而被判刑。我提醒你,这要坐6个月的牢。如果你错过这次机会,就要受到这样的惩罚。’
“这就是普通法的缓刑办法,它也可以用于蔑视法庭罪。
“现在我来谈谈沃特金先生即鲍威尔先生所说的第三点。他说对学生的判决过分了。而我认为,不论从发布判决的时候,还是从以后发生的情况来看都不算过分,这是对审理某一与学生毫无关系的案件的司法过程的蓄意干涉,法官必须表明(向每一个地方的所有学生表明)这种事情是不可宽恕的。如果学生愿意,可以让他们为自己所信奉的事业举行示威,只要他们喜欢,也可以让他们提出抗议,但必须依照合法方式进行,而不能非法进行。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上(指英格兰,也指威尔士)的司法过程,就是冲击了社会本身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仅仅由于维护了法律和秩序,他们才有幸成为学生,能在平静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所以要让他们维护法律,而不是贬低它。
“但是现在应怎样做呢?由于法官在上星期三作出了判决,法律才得到了维护。他已表明法律和秩序必须受到维护,而且也将受到维护。然而就本上诉案来说,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些学生不再公然在这里反抗法律了。他们向本院提出上诉就是尊重法律的表现。他们已经服刑一周。我认为继续把他们关在里面没什么必要了。这些年轻人不是普通刑事罪犯。他们没有使用暴力、没有进行侮辱或采取不道德的行为,相反,有许多做法还是值得我们赞赏的。学生们想要尽力维护威尔士语言,他们有理由为它骄傲。它是诗一般的语言,是诗人和歌手的语言,听起来远比我们粗鲁的英格兰语音悦耳。就其权威性来说,在威尔士它和英格兰语言应当具有同等的地位。学生们的错误——而且是一种严重的错误——在于他们走到了极端。但是,正如已经做的那样,我想我们能够而且应当宽恕他们,我们应当允许他们回到学堂,回到父母身边,继续完成被他们的错误中断了的美好的学业。
“他们还必须保证今后善自检点、遵纪守法。最后我还得再说一点,如有需要,本院有权传讯他们。只要有必要,法院将毫不犹豫地召回他们,把他们送进监狱,执行劳顿法官对他们判处的刑罚的保留部分。
“以我的同事即将发表的意见为条件,我愿提议今天就释放他们,但他们一定要规规矩矩、遵纪守法;今后12个月以内一有传讯,必须立即到庭受审。”[7]
现在,我再来谈谈评论者的问题。我接到两张匿名的明信片,表明了英格兰对此案的反映。一张写道:“你这个令人憎恶的胆小鬼”。另一张说:“你应当辞职”。但来自威尔士的反映却十分满意。报纸赞扬了我们,一位神学院院长直截了当地说:“感谢你们为我们的年轻人说了公道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