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适合驾驶

(五)不适合驾驶

以上是普通法规定的逮捕权。但是现在还有许多制定法也给予了逮捕权。而这就产生了一个如何解释这些制定法的问题。比如公路交通法,该法给予警察权力,无需逮捕证就可逮捕由于喝酒、吸毒而不适驾驶的人。在《威尔特希尔诉巴雷特案》[5]中引起了人们对这种权力的深思。两名警察看见威尔特希尔先生驾驶一辆汽车,因为他开车太快,警察示意他停车。他把车停了下来。警察问他的姓名和地址,他一言不发。警察要他下车。他抓住方向盘说:“我不下车。”并且呆呆地注视着前方。警察告诉他,因为他酒后开车,要逮捕他。警察用无线电步话机叫来两名警察,把他弄出汽车,带到警察局。医生发现威尔特希尔身上有几处擦伤,但医生认为他没有喝酒,因而并非不适合驾驶。因此警察未对他起诉即将其释放。威尔特希尔先生提出起诉要求赔偿。诉讼用了六天时间。法官向陪审团指出,逮捕是不合法的,并判定警方赔偿威尔特希尔589英镑。上诉法院推翻了这项判决。当时我说:

“第一点,费伊先生提出,此项条款只给予了警察逮捕确实违反此项规定的人的权力。因此当警察能够证明某人事实上犯罪时,警察的行为才是合法的。而斯托克先生提出,警察有权逮捕任何明显犯罪的人;因此只要警察觉得某人由于喝酒而不适合驾驶,即使以后发现其并未犯罪,警察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这项法律涉及在这个国家使用道路的女王陛下全体臣民的安全,因此任何由于喝酒而不适驾驶的人不得在道路上开车就成了具有头等重要性的大事,而警察应该有权制止这样的人继续驾驶。做到这一点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当即逮捕这样的人。只要警察在场,他们即须立即行动。必须用案发时他们感觉到的事实,而不是用事后的情况分析来判明警察是否在依法行事,不能仅仅因为陪审团后来开释司机就谴责警察的行为。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某些陪审团对待酒后开车的司机是多么宽容。陪审团经常开释这样的司机。陪审员会说:‘上帝保佑,出事的人可别是我。’如果每个被开释的司机都以一种无法满足的要求要警察赔偿,那么我想,警察很快就会不再逮捕任何人了,而这对我们大家都没有好处,警察必须有权按照他们感觉到的情况行事。”

第二点也是很有意思的,值得记录下来:

“第二点,费伊先生提出只有结束逮捕,没有逮捕证的逮捕才是合法的。他说,逮捕可以在将某人带到治安法官处而结束,也可以准许某人在警察局被保释而结束。如果像此案这样,在未发生这些事情的情况下将威尔特希尔开释,那么逮捕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逮捕就成了最初的人身侵犯。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了这种看法并且照此行事。他作出判决说,因为被告未经保释就被释放,所以逮捕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而陪审团要解决的惟一问题是决定赔偿的金额。

“请看此判决意味着什么:即使警察合法地逮捕某人并将其带到警察局,可是警察局的负责官员后来却将其释放,这种做法却使警察的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合法了。这种看法是与这样的总原则相违背的,即一个在当时是合法的行为不能在以后按照追溯说将其解释成不合法的。……但是斯托克先生向我们讲的两个案子完全违背了这个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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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那时以来,法律已经规定,如果逮捕某人后发现其无罪,或者至少没有足够事实可将其拘留,须将其立即释放,而无须将其带到治安法官处……”

[1](1965年)1 QB 348。——原注

[2](1965年)1 QB 348 at 366。——原注

[3](1825年)4B & C596。——原注

[4]《王国政府诉法官莱兰,由霍索恩起诉案》(1979年)QB 283。——原注

[5](1966年)1QB312。——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