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会的态度
在旧时代,基督教会对社会生活有很大影响。它总是强调妇女要服从她的丈夫。圣·保罗说:“你们做妻子的,当顺从自己的丈夫,……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妻子也要……凡事顺服丈夫。”[5]圣·保罗又说:“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6]密尔顿[7]为了表述上述准则,他在一本书中说夏娃对亚当说了下面一段话,这段话一直流传到今天:
我的创作者和安排者啊,你所
吩咐的,我都依从,从不争辩,
这是神定的。神是你的法律,(https://www.daowen.com)
你是我的法律;此外不识不知,
这才是最幸福的知识,女人的美誉。
这段格言在结婚仪式上找到了它的用场。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祈祷书中,新娘答应顺从她的丈夫。基督教的教规把这段格言变成了法律义务。我们最伟大的基督教会法官斯托厄尔勋爵(Lord Stowell)[8]说:“丈夫受托对他的妻子行使权力,这是教会的法律,也是国家的法律,……顺从是妻子的职责。”一些著名哲学家用大量似是而非的理论支持这条宗教准则。托马斯·布朗爵士在他的《人类精神哲学讲演录》中写道:“为了共同的和平,一个人的意志服从他人的意志显然是必要的。……因此,为了和平的目的,必须把决定权理解为归属于某一方,而这一方应该是男人。”[9]
基督教会对离婚是十分严格的。它坚决反对任何允许再婚的离婚。《圣经》中的有关章节本身可以作两种解释。《马太福音》第5章第32节中有一句话对于因通奸而离婚,似乎是允许的,不过,对此一直有很多学者提出不同意见。有些学者认为这句圣言:“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是后来犹太律师加进去的一个注释。但是基督教的教义是明确的,不准离婚——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即使案情十分严重以致一方在另一方活着的时候非再婚不可,也是一律不能许可的。为上述观点作论证的理由是: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家庭的稳定才能依靠对个人的严刑来保证;而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保证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不受侵犯才是惟一可靠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