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特权的同行
这里还剩下最后一个问题,哪些法院将受到蔑视法庭法的保护?对高级法院来说已经发生了这个问题,是不是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低级法院呢?最近有一个关于费用的案件在一个地方估价法院悬而不决,使我们不得不去考虑这个问题。这就是《检察总长诉英国广播公司案》[9]。一个宗教团体试图阻止一次诽谤他们的电视广播,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地方估价法院是不是一个受法律保护的“法院”。我的同事们认为它是受法律保护的,我认为它不是。下面我冒昧地概括出一些原则:
“这些原则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这些低级法院呢?这里我要补充一点,所谓‘低级的’这个词是一种不正确的表述,就秉公执法而言,它们不是低级的,这些法院中的法官不是低级的,在那里辩护的律师也不是低级的。这些法院之所以被称为‘低级”法院,仅仅是因为它们审理的是一些人们认为不太重要的案件。不过这些法院审理的案件同样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关心。不管怎么说,我实在看不出这些由高级法院逐渐形成的原则为什么就不同样适用于低级法院?在所有的法院中,不管是高级法院还是低级法院,司法程序都应保持纯洁公正。很多案件表明,这是法律得以发展的办法,这些案件都是有关蔑视法庭、法官责任和辩护人及证人的绝对特权问题的。惟一的限制在于实施这些原则的方式。在那些犯有蔑视法庭罪的案件中,如果集中发展到了要发布禁令或需要处罚的程度,就要转给高级法院来处理,……除此以外,这些原则对于所有的法院都是适用的。
“不过到目前为止,这些原则——给予豁免权和保护权——已经被限制在为人们所熟悉的一些法院中了。我认为这些法院不仅包括高等法院,还包括王座法院、郡法院、地方治安法官法院、宗教法院和军事法院。迄今这些原则还没有扩展到很多新成立的法院中去。我们不能只看这些司法机关的名称是否有‘法院’两个字,有很多新成立的司法机构是以‘裁判所’[10]命名的,但它们具有大家所公认的法院的一切特点,比如劳资关系裁判所和律师纪律裁判所。在我看来,给予我国公认的法院的豁免权和保护权应该扩展到所有裁判所或具有法院特点的司法机构中去。如果这些原则对于古老的法院是有益的,那么对新型的也应该同样有益。因此我大胆地提出建议,豁免权和保护权应该扩展到根据国会和国王的授权而建立起来的所有裁判所,只要它们以同样的程序行使着同样的职能,而且常管它们的人也和那些公认的法院的法官具有同等的能力。
“根据这一点,我还建议把商事仲裁机构排除在上述范围之外,因为它们不是根据国会和国王的授权而成立的,计划调处庭也不包括在内,因为它们的职能不是审理和判决,只是调查和报告。签发执照的机构也不包括在内,因为它们行使的是行政职能,不是司法职能,……估价委员会也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委员会是由外行而不是由律师掌管。还有些机构不在此列,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那么地方估价法院又如何呢?它是由原来的估价委员会沿革而成的,而后者当然不是法院……
“总之,我认为这个机构缺少一个法院具有的一项最重要的特征:在它的机构或与它有关的机构中,没有一个具有法律资格或法律经验的人。为了组成一个法院,应该由一名律师任院长,并且在他手下至少要有一名经过考试或实际工作证明是合格的律师的人作为他的职员或助手。理由是律师由于得到了比其他人更好的教育和取得了比其他人更丰富的经验,就能比其他人更公正地办案;就能避免外行会出现的差错;就能按照提出来的证据判案而不受外界消息所左右;就能按国会的规定解释法律和法规;就能从法律参考书中找到根据作为办案的参考;一般还能知道什么是正当的法律诉讼程序。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认为地方估价法院不适于称为法院。……”
我的两个同事不同意我的意见,他们认为它是法院。不过在另一个更重要的问题上,他们和我是一致的。当一个法官要审理一起民事诉讼案时,报纸由于对案件发表了意见而犯了蔑视法庭罪,这种事情的确十分罕见。正如我说的那样:
“从职业性质来说,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官不会受他在报纸上读到或在电视上看到的任何东西的影响。”
[1]英国上议院案件审理登记号。——译注
[2](1972年)2 QB 369。——原注
[3](1973年)1QB710。——原注
[4](1974年)Cmnd 5794。——原注
[5]见《法律季评》1979年7月号第348—354页。——原注
[6](1974年)1 WLR 991 at 1004—1005。——原注
[7](1928年)44 TLR 303。——原注
[8](1974年)AC 273、301。——原注
[9](1979年)3 WLR 312 at 319。——原注
[10]裁判所(Tribunal),根据法规而设立的专业性行政司法机构。它与民事法院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不能执行自己的裁决(必须向法院另外提出申请)。——译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