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斯基纳号”渺无痕迹地沉没了

(一)“西斯基纳号”渺无痕迹地沉没了

我们得意了一段时间,可是好景不长。两个月以后,也就是1977年5月,来了一个案件,即《“西斯基纳号”案》[1]。在此案中我们使用了玛利瓦禁制令,结果我们的判决遭到了上议院的否决。我曾遭到过多次挫折,但从未像这次这样失望过。主要是因为我觉得他们裁决得不公平,对于驻中东的船货的买主是不公平的。这个案件非常引人注目,有必要把我在上诉法院所作的判决选录如下:

“现在,‘西斯基纳号’沉到了地中海海底。沉没以前它一直属于巴拿马的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只有这一条船,并且由比雷埃夫斯的希腊人经营。去年(1967年)初,一家意大利公司租用它,跑北意大利到红海的航线。它到了位于热那亚湾的卡拉拉港,装上六千吨杂货。我们对这批货物十分关注,它们从意大利北部工业区起运,准备运到富庶之邦沙特阿拉伯去。货物中有修建豪华住宅的大理石板和花砖,有厨房用的电冰箱和煤气灶,还有数千条御寒用的毛毯。这些货物按不同的买主与不同的收货人打成许许多多不同的货箱,装到船上,准备运往红海之滨的吉达港。

“沙特阿拉伯的买主已提前付了货款。他们按货物到岸价格付了款,取得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书,所以他们在名义上已经从意大利北部的卖主手中买到了这批货物。另外,他们不仅付了这批货物本身所值的款额,还付了海上运输费用和保险金。有关这笔交易的所有单据应有尽有。

……

“但是,这条货船根本就没有到达吉达港,也没有到达吉达港附近的任何地方。它穿过了地中海,行驶到苏伊士运河入口附近。在那里,它抛锚了……它在运河口外等着。从1976年3月6日到1976年4月6日,一直等了四个多星期。

“……船主的公司命令货船返航,把船驶回塞浦路斯,在那里把货卸掉。这种事并不是第一次发生。我们听说在去年一年中,有不少预定在中东卸货的货船返回塞浦路斯在那里卸掉了货物,而没有把货运到预定的地点。它们没有履行对货主的责任。这样的案件大约有20起左右。

“让我们再看看这个案件吧。这条船返回到塞浦路斯的利马索尔港……

“……不久,这批货物被卸下来。大理石板和花砖露天堆放,损坏了不少。机器也被卸下来,由于下雨也受到了损坏。其他货物放在仓库里。我们得知,这批货物的价值约为五百万美元。

“货物卸下来不久,大约在1976年4月20日,这条空船只装上压船物离开了利马索尔港,从此再也没有听到过它的音讯。六个星期以后,也就是1976年6月2日,有人告诉我们,它在阿斯蒂帕拉亚岛[2]附近的海面上沉没,而且是完全沉没了。那个岛是多德卡尼斯群岛中的一个岛,在塞浦路斯到希腊的航线上。我们不知道它沉没的原因,只知道船主的公司已经向伦敦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对该船损失总共应付75万多美元的保险金。

“货主对此一无所知。他们是住在沙特阿拉伯的商人。他们不熟悉海上运输的复杂规定。他们向船主询问此事,而船主又向租船人询问。直到1976年5月31日,他们的律师在热那亚才听说,这批货物已经运到塞浦路斯,在那里卸了船,并且被声称拥有货运留置权的船主公司扣押在那里。他们立即把这个情况通知给在塞浦路斯的律师。但是,就在那个时候,货船已不知去向了。他们又把这个情况通知在伦敦的律师。

“在英格兰,货主对伦敦应付给船主的那笔赔偿,‘西斯基纳号’损失的保险金非常担心。船主公司除了那笔保险金外别无任何财产,而货主(或其保险人)在当时并不要应付给船主的那笔钱,因为在当时这样做他们认为有点过分。因此,货主在1976年7月2日向商事法院起草了一份对船主的起诉状……

“就在同一天,1976年7月2日,货主见到了摩卡塔法官。法官批准了货主的要求,发布了一项禁制令,在一定的期限内制止船主转移保险金……

……(https://www.daowen.com)

“目前的情况是这样的,那批价值很高的货物仍然堆放在塞浦路斯的码头上。我想,那批货物大约值三百万美元,其中一些在露天存放着,另一些存放在情况不明的仓库里。仓库费一天天地增加,在这批货物提走以前要付清仓库费。货主还必须支付把货物运到吉达的费用,尽管他们已经付过了这笔费用……

“船主是一家‘只有一条船’的公司,它的船‘西斯基纳号’已经沉在海底。这个公司没有别的船,再也不能经营海上运输业务,也不打算再接洽任何此类业务。除了伦敦保险人为了赔偿‘西斯基纳号’的损失应付的75万美元保险金以外,船主别无任何财产。

“船主没有按提单上的规定把货物(所有的货物均标有‘已付运费’的字样)运到吉达港,使货主蒙受了重大损失。另外,由于错误地把船调返利马索尔,并按照一项无根据的留置权,错误地把货物卸在那里,又使货主受到损失。这些损失加起来大约有25万美元。无疑,损失还在一天天地增加。货主要求给予赔偿。

“货主提出,在他们的索赔要求得到满足以前,应把75万美元的保险金——或者足以赔偿损失的那部分——扣留在美国。否则,他们担心——他们有充分的理由担心——那75万美元的保险金如付给船主,船主就会把它转移到瑞士或某些别的国家去,而货主就失掉了索赔损失的机会。

……

“我认为,这个案件属于玛利瓦判例原则的实施范围。因此,我要发布一项禁制令,制止转移这笔保险金(或者制止转移足够满足货主索赔数额的那部分)……

“有人提出,这个程序不应该由我们任意制定,因为这是立法的事情,我们应该将法律交给规则委员会去修改。让我们看看这种说法意味着什么吧:船主公司将携带那笔保险金逃走,而货主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要是等规则委员会关好马厩的门,马早就被人偷走了。有谁知道,马厩里还会不会有另外一匹马呢?有谁知道,还会不会有另一起货船沉没和要求保险金的案件呢?我要问,为什么法官要等规则委员会作出决定呢?法官有制定法庭惯例和程序的固有权力,现在我们就要行使这种权力,制止转移这笔保险金。为了挽救那些胆怯的灵魂,我想引用一段威廉·考珀[3]的诗:

胆小的圣徒啊,

让仁慈鼓起你们的勇气。吹散心中恐惧的乌云吧,

圣灵在保佑你们。

把‘圣徒’读成‘法官’,把‘仁慈’读成‘正义’,你就可以找到法律改革的正确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