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笑气”没有释放出来

(四)“催笑气”没有释放出来

巴洛夫先生的恶作剧是如此有趣,法官对它的处理又是那样有教益,所以我想把判决简要摘录如下,让其本身来说明问题:

“在圣·奥尔本斯有一座新法庭,装有空调设备。今年5月皇家刑事法院在那里开庭,审判一起涉及色情电影和黄色书籍的案件。斯蒂文森·巴洛夫每天到这儿来。他是辩护律师雇用的一位临时帮手,是一个每天拿五英镑的不懂法律的小职员。这个案件一再拖延,使他极为厌烦。他打算使审判活跃起来。他知道有一种名叫一氧化二氮的气体,当人呼吸到这种气体时会产生兴奋的感觉。这种气体也叫作“催笑气”,他在牛津的时候全面学习过这种气体。审判期间,他从某医院停车场拿了半筒“催笑气”,放在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打算把圆筒放在通风系统的入口处,把气体放进法庭。他想这种气体正好从法律顾问席前面的出口冒出来,会使他们的发言变得生动,引起其他人的兴趣,好从冗长乏味的色情描述中解脱出来。于是一天黑夜,他从公共走廊爬上了法庭的房顶,找到通风管后,就决定把圆筒放在那儿。第二天开庭后不久,在11点15分的时候,他带着公文皮包,里边装着圆筒,进入一号法庭。这不是审理那个色情案件的法庭,那个法庭在隔壁。这是惟一一个有一扇门通向房顶的法庭。他把公文皮包放在公共走廊后面一个座位上,然后就出去了,想等没人的时候溜空爬上房顶。但始终未等到机会。因为在前一天晚上他被人发现了,法警看见了他爬上房顶。于是这天早上他们对他进行了严密监视。他们看着他放下公文皮包,乘他出去那一小会儿时间,他们小心翼翼地拿起了皮包,因为担心里边有炸弹,打开皮包后,他们取出了圆筒,经过检查知道了里边装的东西。于是他们抓住了巴洛夫,他们对他提出了警告。巴洛夫坦率地告诉了他们自己准备干的事。他们指控巴洛夫偷了一瓶一氧化二氮,他承认了。法警将其拘留,并向正在主持一号法庭(不是审判那个色情案的法庭)审判的梅尔福特·史蒂文森法官作了报告。下午4点15分审案结束时,法官传巴洛夫到庭。法警拿出证据,巴洛夫承认全是事实。他认为这是开个玩笑,一出恶作剧。但法官看法不同,并不感到有趣。对法官来说,这不是一件开玩笑的事,而是非常严重的蔑视法庭的行为。巴洛夫说:

‘当时我确实弄错了法庭……我想破坏的那个审判过程是在隔壁进行的。因此,我并没有蔑视你们的法庭,如果蔑视你们法庭的话,我应当受到审判。’

法官回答道:

‘显然,你至少是要扰乱在这座楼房的法庭里进行着的审判过程,本庭正是其中之一。……今晚你要继续被拘留,明天早晨我将考虑给你什么样的惩罚。’

“第二天早晨,巴洛夫又被带到法官面前。法警拿出了关于事情背景的证据,法官问巴洛夫还有什么要说的,巴洛夫说:

‘我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进行诉讼,我在法庭上没有代理人。我犯的不是蔑视法庭罪,我是因为偷瓶子被逮捕的,不应再提出别的诉讼。’

法官作出了判决:

‘很难想象有比这更严重的蔑视法庭行为了。假如实现了你的明确目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我不能听之任之,要判你六个月监禁……我不处理任何盗窃案件……我只是行使处理蔑视法庭罪的审判权,本院拥有这种权力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正基于此,你将坐六个月的牢。’

巴洛夫粗鲁地骂道:‘你是个呆板的机器人,为什么还不自尽?’他还是被带去服刑了。

“11天以后,他从监狱里写信给官方代诉人。他在信中承认自己的行为是卑鄙的,现在他是完全恭顺了。他怀着能免除其蔑视法庭罪的愿望,请求准许他道歉。官方代诉人立刻安排业务咨询,结果向本院提出了上诉。

……(https://www.daowen.com)

“但是,我发现没有东西能告诉我们‘面对法庭犯罪’的含义是什么,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定义。我以为,几个世纪以来,它的含义是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确定的。从来没有人把它仅限于法官亲眼看见的行为。它一直包括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能够当场加以惩罚的所有蔑视行为。所以‘当庭蔑视行为’也就等于‘法庭可依自己的意志加以惩罚的蔑视行为’,实际就是‘法庭认为是蔑视的行为’。

“那么,综合过去的经验,无论怎么表达,只要对一个正在审判的或将要审判的或刚刚判完的案件的司法过程进行粗暴的干涉,只要是急需采取措施的,高等法院或刑事法院的法官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以蔑视法庭罪立即加以惩罚,而不管这种干涉是法官亲眼看到的,还是法警或其他人报告的。这种权力被高等法院的法官们代代相传,以后又为刑事法院的法官所接受。

……

“这种即刻惩罚的权力是一种很大的、但却是必要的权力。因为有了它,便能维护法庭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公平的审判,只是在急需立刻判决的情况下,法官才能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这一权力,以维护法庭的权威,阻止骚乱,使证人能够消除顾虑,使陪审人免受不当干扰等等。当然,行使这一权力时须十分谨慎,只能施于情节清楚、无可置疑的案件之中(参看首席法官基劳温的拉塞尔勋爵(Lord Russel of Killowen)审理的《女王诉格雷案》〈1900年〉2 QB 36、41)。只要是适当行使,这就是一个不应削弱的、最有价值和最重要的权力。

“一百多年以前,首席法官厄尔(Erle)说过:‘……根据我的经验,法官行使这些权力总是为了推进司法和有利于公众。’今天我要重申这句话。人们常常表示担心,惟恐这种权力被滥用。但这些问题已由1960年的司法行政法第13条解决了,该条确立了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权利。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只有在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法官才能依自己的意志行事。除此以外,法官不应当自行起诉,而应由检察总长或受害人根据第52条修正命令的规定提出起诉。原因在于他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这种角色和他的身份是不相称的。

“再看眼前这个案件,我认为要害在于法官绝对有权依自己的意志行事。巴洛夫先生的意图是要破坏当时正在进行的审判过程。把他的行为报告给当时正在法院大楼里的老资格法官,由该法官来进行即刻审判,并把巴洛夫带到法庭,这种做法是非常适当的。但只要巴洛夫一到庭,这就不是一个需要即刻审判的案件了。既不是非常紧急的,也不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他已因盗窃罪而被拘留在案。法官的妥善做法是将其送回拘留,并邀请法律顾问做他的代理人。如果法官这样做了,我估计法律顾问将会提出我下面要说的观点:

……

“该案的发生,引起了我们每一个人的思考:巴洛夫先生是犯了蔑视法庭罪吗?他偷了盛气体的圆筒,肯定是有罪的,但是否犯有藐视法庭罪呢?没有任何诉讼程序被扰乱,也没有任何审判遭到破坏。并没有出现什么麻烦事。气体没有释放出来。巴洛夫先生还有许多事没有做。他必须拿着公文皮包,爬上房顶,把圆筒放在适当的位置上,还要打开阀门。即使他做完了这一切,能否产生任何影响也是很值得怀疑的。这种气体被空气稀释后是不易嗅到的。所以巴洛夫先生只有破坏法庭的意图,但仅以此定罪是不够的。所以他犯的是盗窃圆筒罪,而不是别的罪。

“基于这一简单的原因,我们认为法官是错误的,我们已经准许以此理由上诉。但即使不存在这一理由,我认为六个月的监禁也是过分了。巴洛夫已经坐了14天的牢,即使他犯的是蔑视法庭罪,也足以抵偿他的罪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