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离婚委员会主席

(五)任离婚委员会主席

我曾盼望到布里斯托尔和温彻斯特去看看。我母亲那时还健在。但是大法官乔伊特勋爵把我从埃克塞特召回伦敦,让我主持一个关于离婚法施行问题的委员会,特别是提出一些方法,以便消除现在离婚诉讼程序中的延误。这是个很得力的委员会,其中有特伦斯·多诺万(Terence Donavan)(后来成了多诺万勋爵)、埃德温·赫伯特爵士(Sir Edwin Herbert)(后来是坦雷勋爵〈Lord Tanglay〉)、约翰·福斯特(John Foster)(后来成了约翰·福斯特爵士),后者负责听取证词同时兼任记录,还有汤姆·斯克姆(Tom Skyrme)(后来成了托玛斯·斯克姆爵士),他是秘书,极为精干。我们没有时间离开法院。我们在上议院的一间委员会的办公室里从下午四点半工作到七点。我们干得很快,别的委员会没有干得这么快这么好的。我们是在1946年6月26日被任命的,到7月底,我们提出了一份中期报告[10],建议非最后判决和最后判决中间这段时间应该从六个月减少到六个星期。这个建议立即被实行了。1946年11月,在第二份中期报告[11]中,我们又建议离婚案不应再由高等法院法官专门审理,郡法院法官作为委员会成员也应该审理离婚案。这个建议也被立即实行了。在1947年2月的终期报告[12]里,我们提议设一个结婚福利服务处,为准备结婚和解决婚后困难提供帮助和指导。并进一步指出,服务处的福利官员应指派法官兼任,特别是要对孩子提供帮助。我们所有的建议都被采纳和实施了。这对任何委员会来说都是不寻常的。委员会解散前夕,我们举行了一个宴会,大法官也出席了。他们把我们的那些报告汇编成一本皮面精装的书,赠送给我。书的封皮上写着:

对丹宁法官先生所完成的伟大工程致以衷心的谢忱

乔伊特大法官(https://www.daowen.com)

1947年4月23日

但是有一个人不同意这本“报告”中提出的那些建议,而他又是最关心所有这些问题的人。他就是离婚法庭的院长梅里曼勋爵(Lord Merriman),因为大部分建议的执行任务将落在他的身上。他来到委员会并提出证明,但那是在我们还没有走得很远的早期阶段,并且很抱歉地说,我们不能接受他对那些最重要的建议所持的看法,特别是关于福利官员应该附属于法院的那个建议。我们没有再去见他,这当然是我们的过错。对此他耿耿于怀,决不会原谅我,后来当我为另一件事去他房里的时候,他对我说:“你这个恶棍,你怎么早不揍我一顿。”在我一生中,从来没有人这样对待过我。他有很多长处,不过当他在什么事情上心烦意乱时,他会在法庭上十分粗暴地对待律师,就像他对待我那样。他这种脾气使不少人对他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