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监护
有一些案件,是因为不服从法庭命令引起的,其中有一起,是一家报纸发表了一个案件的私下审理记录。大多数案件是——或应该是——公开审理的,没有人会阻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公平正确的报道。不过有些案件却是私下审理的。如果某家报纸发表此类案件的审理记录,它就犯了蔑视法庭罪,特别是这种案件一般是以保护诉讼的形式私下审理的,如报纸仍然公开报道那就更是一种犯罪行为了。1976年在一起名为《关于F案》[4]的案件中就出现了这个问题。一个15岁的女孩跟一个28岁的男人跑了。这个男人明知她才15岁,却给她吸了毒品,还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她的父母对此十分担心,要求对她实行法院监护。于是姑娘被安排到一间学生宿舍去住。一名社会工作者提出建议:应该允许那个28岁的男人到那里去看她。《每日电讯报》得到这个消息,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是“被囚的情人‘探望16岁的寄宿姑娘’。”
官方代诉人认为这篇文章泄露了私下审理的诉讼案,为此,他控告《每日电讯报》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也认为这是犯了蔑视法庭罪,而我们拒绝了这一控告,我说:
“……有些案件表明,发表有关法庭保护的诉讼案的报道是一种蔑视法庭的行为……,法庭有权——在习惯上已经这样做了——私下审理案件。它可以不让新闻界了解诉讼过程,不允许公众、甚至不允许记者旁听审理,而仅允许当事人及其法律顾问和那些与案情直接有关的人到庭。当法庭私下审理法庭保护的诉讼案时,每一个到庭的人都要记住是禁止发表任何有关案件的消息的……
“违反这个禁令就被认为是犯有蔑视法庭罪,这是一种要受到监禁惩罚的犯罪行为。不过,这种犯罪的要素是什么呢?……
“这类犯罪和不服从法庭命令的蔑视法庭罪类似,就像当事的一方违反要他或禁止他做某事的命令一样。不过二者又有所不同。当一方违反禁令时,指控他蔑视法庭的正是受到侵害的另一方,这是因为禁令的发布和实施都有利于后者。……如果被告没有得到禁令期限的有关通知,或者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他确实违反了禁令,他就不应受到指控。……但是,当一个报纸编辑——或局外的其他任何人——发表了与法庭保护的诉讼案有关的消息,就大不相同了:他不是诉讼的当事人,既没有对他发布命令,也没有给他有关法庭发布命令的任何通知。他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诉讼案是私下审理的还是公开审理的;他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有一项不许发表消息的禁令。因此,根据什么理由判定他有罪呢?又根据什么理由惩罚他并把他送进监狱呢?这种犯罪的要素是什么呢?
“我认为根据原则,为了判定犯罪,被告必须有犯罪动机——某些犯罪意识或犯罪意图,这叫作mensrea[5]。这种mensrea的问题经常出现。其中很多都是依实际情况而定的。‘各种犯罪的心理因素有很大的不同’……那么,这个案件的心理因素又是什么呢?在考虑这一点的时候,必须记住这种犯罪不只限于报纸的编辑或记者,任何发表与法庭保护的诉讼案有关的消息的人都会被判定有罪。这件案子中的那个姑娘、她的父母和律师都可能发现自己被控有罪,即使他们仅仅向朋友透了一句话,也可能有罪:因为他们毕竟泄露了消息。考虑到犯罪的范围这样广泛,在我看来,只能在某人知道法律禁止或知道法律可能禁止发表消息,而不去调查是否确实就自行其事,发表了或无意发表了与法庭保护的诉讼案有关的消息时,才可以判定他有罪。他可能会说:‘我不在乎是否禁止发表消息,也不打算去询问此事,我只是要发表消息,’必须有刑法所要求的充分证据证明这种说法就是他所想的,而不能单靠合乎情理的怀疑。
“上述这点为一般人提供了合理的保护,同时它没有给报纸任何向外界详尽发表消息的自由。如果一位报纸的记者知道有、或知道最近已经有一起法庭保护的诉讼案,那么他就应该知道它是私下审理,并且也应该——或实际上——知道有一项禁止发表消息的禁制令。一旦他知道有法庭保护诉讼案,我想,他也就会知道,不仅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官得到的消息不准发表,而且官方代诉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人在事前提供的任何消息也都不准发表。(https://www.daowen.com)
“报纸也知道这些原则适用于此案,但是那个姑娘的父母曾告诉过《每日电讯报》,说那项保护命令是一种临时命令,现在已经无效了。报纸认为不再有任何限制发表消息的禁制令了。他们曾向地方议会打听过此事,不过没有得到明确回答。《晚邮报》也曾到处打听过,包括向官方律师打听,但没有人告诉他们那个姑娘是法庭保护的对象。此外,两家报纸都认为这个案子是公众感兴趣的事情,发表出来能够引起人们的普遍注意,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发表有关此案的消息。报纸提出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他们进行过调查,没有发现这种禁制令,所以才发表了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报纸方面不存在任何犯罪意识或犯罪动机,因此不能判定他们犯有蔑视法庭罪。”
[1](1970年)1 Ch 128。——原注
[2](1972年)1 WLR 1094。——原注
[3](1973年)AC 15。——原注
[4](1977年)Fam 58。——原注
[5]拉丁文,意为犯罪动机。——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