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要我们缄口
十分滑稽的是,关于这个问题的最后一个案件涉及到道格拉斯·霍格先生的儿子——昆廷·霍格(Quintin Hogg)先生。那时昆廷具有这样一种身份,他的全称是尊敬的王室法律顾问、下院议员昆廷·霍格阁下。现在他是圣玛丽洛堡的海尔什勋爵(Lord Hailsham of St.Marylebone),是大法官,是我们这个时代最有天赋的人物。作为政治家、演说家和哲学家,他是无与伦比的。工作之余,他还是一个作家、新闻记者和电视人物。精力充沛的时候他为《笨拙》(Punch)周刊撰稿。1968年雷蒙德·布莱克本先生向法庭控告他犯有蔑视法庭罪。霍格曾批评上诉法院,言语之激烈和阿尔蒙先生批评曼斯菲尔德勋爵不相上下。他的话全部记录在《王国政府诉大都会警长案》[9]的报告中,他说:
“由于法院(包括上诉法院在内)所作的不切实际的、互相矛盾的判决,特别是在重要的案件中所作的错误的判决,导致了1960年及以后的立法实际上未能实施……谨希望法院记住这条金科玉律:法官在发表附带意见时,沉默永远是一种选择。”
1968年2月26日星期一早晨,我们开始审理此案。布莱克本先生亲自提起诉讼。霍格先生虽然到庭,却由我们这位时代最文雅的律师、王室法律顾问彼特·罗林森爵士(Sir Peter Rawlinson)(现在是罗林森勋爵〈Lord Rawlinson〉作代理人。罗林森爵士告诉我们,霍格先生决没有侮辱法院或高等法官的意图(他最尊重高等法官的人格和职业),但他坚持说:文章中的批评是霍格有权公开阐述的。我们接受了这个意见,像往常一样立即发布判决。我们没有像威尔莫特法官先生那样写一份长达28页的判决书,我是这样说的:
“据我所知,要求本庭来审理一件据说是构成蔑视本庭罪的案件,这是头一回。这无疑是一项属于我们而我们又极少使用的审判权,尤其是在我们自己与事情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
“同时,我要说,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因为关系到成败的是一件更为重要的东西,这就是言论自由本身。
“在国会内外,在报纸上或广播里,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的甚至是直率的评论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人们可以如实地评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做的一切。不管他们的目的是否在于上诉,他们都可以说我们做错了事,我们的判决是错误的。我们所要求的只是那些批评我们的人应当记住,就我们职务的性质来说,我们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我们不能卷入公开论战,更不用说卷入政治性的论战了。我们必须让我们的行为本身进行辩白。
“尽管我们毫无遮掩地置于批评的风暴之中,但这个人或那个人所说的话、这个人或那个人所写的文章都不能阻止我们做当时需要做的事,只要这种事与手头的工作有关。当问题发生时,我们不能保持沉默。
“这就自然引出这样的结论:昆廷·霍格先生批评了法院,但他这样做是行使自己无可置疑的权利。无疑,这篇文章有错误,但有错误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确认他的权利。
“我认为这不构成蔑视法庭罪,应当撤销诉讼。”
[1]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原名William Murrey,1705—1793),18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曾任律师、下院议员、检察总长、王座法院首席法官。1756年受勋。1759年入阁,竭力为英国政府对北美殖民地的征税政策进行辩护,因而遭到攻击。——译注
[2](1765年)Wilm 243—271。——原注
[3](1925年)AC 47。——原注
[4](1928年)44 TLR 301。——原注
[5]王室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或King's Serjeant),为一种荣誉称号,其实并不对王室履行具体的法律职责。一般资深出庭律师经本人申请、大法官推荐和英王批准,才能被授予这一称号。获此称号的出庭律师出庭可身穿丝袍(silk)坐在审判席上,故亦称“丝袍”。——译注
[6]英国作家狄更斯的小说《匹克威克外传》中的主人公,长得又矮又胖。——译注
[7]德摩斯梯尼(Demosthenes公元前384—前322),古雅典的雄辩家。——译注
[8](1899年)AC 549 at 561。——原注
[9](1968年)2QB150at154。——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