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2026年02月16日
导言
当今,许多问题不是由法院、甚至也不是由司法裁判所判决的。这些问题不属于“应受法庭审判”一词所说的问题。这些问题是由调查机关、监督机关、许可证发放机关以及诸如此类的机关受理解决的。由于此类问题不属于应受法庭审判的问题,因而也就不能向法院上诉,于是也就可能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但是,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却是极其重要的。为此目的,法院已经制定了一些程序用以控制这些机关,特别是在这些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得出的结论非常不利于某个个人的情况下。虽然法院不能向这些机关发出执行令或调卷令,但是法院总能想方设法来对付这些机关。下面就来谈谈这一点。
首先要谈到的是法官们自己。法官也不是完人,他们可能错判,从而造成冤案。你们还可能记得那个关于执法不公的寓言:“这位执法不公的法官是既不畏上帝,也不惧凡人的”,他作出有利于那位寡妇的判决,“免得寡妇总来找,搅得人麻烦透了。”[1]能有什么人来纠正这种执法不公的事情呢?在许多案件里,错判可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不过,有些错判则不能。造成这些错判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无知、无能、偏见甚至是由于恶意。这些可能使诉讼当事人增加负担、担惊受怕和遭受损害。在其他许多行业里,疏忽大意有可能引起一场要求损害赔偿的官司。既然其他专业人员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难道法官可以例外吗?难道法官不应该自己保证或由政府保证他不作出错判吗?法官有什么理由逃避责任呢?(https://www.daowen.com)
[1]《新约·路加福音》第18章第2—5节。——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