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手分得收入的一部分
在《里默诉里默案》[2]中,为了判决提出了房子归谁的问题。丈夫是商业机构的一名水手,妻子出去工作,他每周给她四英镑,她每周挣三英镑十先令。她用自己的280英镑支付了欠建筑商的分期付款,把他的钱花在家庭开销上。后来他抛弃了她。他说房子是他的,因为房主的名字是他。他把她赶出去,以空房出卖的办法卖了两千多英镑。但她声称,根据衡平法,卖房子的钱应该归她所有,因为她定期向建筑商付了款,她已经支付了买房子的钱。丈夫则声称卖房子的钱是他的,因为房子属于他。如果在战前,毫无疑问,丈夫会得到全部卖房的钱,因为房子是他的财产;妻子会一无所得,因为没有一份注明她也有一部分房产权的契约。(这就是《霍迪诺特诉霍迪诺特案》[3]判决的根据。我对此是持有异议的。)但是在目前这个案件中,我们闯出了一条新路。我们深深地意识到这点,我们认为卖房子的钱应该平分。我是这样处理这个案件的:
“在1882年,当国会宣布妻子有权拥有她自己的财产时,在夫妻间任何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占有权问题上,它颁布了法院可以按它认为适当的办法进行处理的法律。国会没有给法院任何指导性原则,而是让法院自己创造出这些原则。法院这样做了并继续这样做着。在案件中,如果结婚住宅或家具的受益人利益绝对地属于这方或那方是明确的话,或者他们当初就明确地打算过将来各自以确定的比例占有这些财产,法院就会使他们的计划实现(见《关于罗杰斯问题》[4])。但是当受益人利益属于谁或按什么比例属于谁还不清楚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像在其他情况下一样,利益均等就是公道。在《纽格劳什诉纽格劳什案》[5]中,丈夫的父亲用他自己的钱买了些家具给两口子用,但是收据上写的是妻子的名字。威尔默法官认为这些家具属于夫妻共有,他的判决得到了上诉法院的肯定。在《琼斯诉梅纳德案》[6]中,存款的户头用的是丈夫的名字,但存款是两个人提供的,并被当作共有储户对待。维西法官认为虽然丈夫比妻子的贡献大,但存款属于他们两人共有。
“在这个案件中,我把妻子付给建筑商的钱看作是他们夫妻共同努力积蓄起来为了共同的利益使用的。我不认为那280英镑全是妻子的,无疑,她把这笔钱看成是她自己的,因为这些钱是从她自己挣的钱中拿出来的。但是请不要忘记,她一直是用丈夫的钱生活的。这里这个妻子像很多妻子一样,经管家庭收入。她事实上用丈夫的钱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而把自己的钱攒起来,也许她很公道、很公平地拿出自己的钱支付了一部分家庭日常费用,存起相应数目的丈夫的钱。如果她这样做了,那么推算起来,她丈夫的一部分钱就已经包括在付给建筑商的那280英镑中了。当然他们住在一起的时候,这是无关紧要的。住在一起时,重要的事情是按期付款,而用谁的钱支付并不重要。可他们分开住了,几年以后,由于妻子能存下那么多钱仅是靠用丈夫的钱支付日常生活费用的缘故,而丈夫却要为那280英镑还帐,这显然不合情理。这些钱确实是靠他们共同努力而不是靠她一个人的努力积蓄起来的,并且也是为了他们共同的利益使用的。因此卖房子的钱应该属于他们共同所有。这很像只是丈夫出去工作而妻子照料家务的情况。如果妻子在管理家务期间,从日常生活费里节省下足够的钱为他们的家添了家具,而且这些家具又是他们俩都打算添置的,那么它们就不完全属于妻子,即使是以她的名义买的;也不完全属于丈夫,即使是他提供了家庭生活费。买家具是他们共同努力的结果,于是足以断定这家具属于他们两个人共同所有……(https://www.daowen.com)
“……在我看来,这对夫妇由于他们共同努力攒钱买了一所房子,这所房子又是他们双方计划中的婚后置产,那么恰当的推断便是受益人利益[7]应该属于他们双方。这个产业可能是单独以丈夫的名义购买的或单独以妻子的名义购买的,然而,如果它仍然是用他们共同努力存下的钱买的,要想在这一方和那一方的努力之间进行公平地区分就是不可能的。应该断定,受益人利益归双方所有。这就是目前的这个案件。我同意本院法官的意见,对这房子的恰当推断是:它归双方共同所有,受益人利益应在他们中间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