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导言

自我于1962年任上诉法院院长以来,在蔑视法庭法方面,已有了许多重要的发展。其中绝大部分与我有关。以前上诉法院从不受理这类案件,所有这类判决都是由初审法院作出的。只是到了1960年,才第一次提出一起上诉案。于是,确定有关的原则就成了上诉法院的职责——《瑟利德米案》是个例外,它曾提交到上议院。可是,就连上议院对这个案子的裁决也遭到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否决,上诉法院的原判还是恢复了。从理解原则的角度说,这类案件固然值得律师们重视,但是从追求案件情节的角度说,它们更引起外行人的兴趣。所以我要讲讲这些案件。

我把叙述分成章节来讲。每章每节考察了这个独特的菱状体的各个侧面。哈德威克勋爵(Lord Hardwicke)在1742年说道:

“没有任何事情能比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更为重要了,据此,当事人才可能保持其自身和名誉不受无端的损害。”[1]

司法的方式和手段不止一种,而是多种多样。无论妨碍它们运用或者扰乱它们施行的是什么,都可用“蔑视法庭”这一独特的罪名加以惩罚。这种罪名是有其特点的。它是一种刑事犯罪,但不需要根据陪审团的控告就可以审判。而且可以单独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而这个法官也许正是那个受藐视的法官。司法方式的这种特性引起了人们某种不安,评论家们提出了批评,专门委员会进行了审议,一份辩论文件已经提交到国会。因此,我努力收集这方面的案例。这件事的重要性是肯定无疑的了。在我所有有学识的朋友当中,弗朗西斯·曼(Francis Mann)是首屈一指的。很久以前,当他还是一个来自德国的青年时,他就成了一个重要的财经律师事务所的主持人。同时,他还是我们载有大量法律知识文献的具有代表性的解释者。他在1979年7月号的《法律季评》(The Law Quarterly Review第348页)中写道:(https://www.daowen.com)

“‘蔑视法庭罪’无疑是普通法对欧洲大陆以外不知道这种司法惯例的世界大部分地方促进文明行为所作的一个伟大贡献。”

现在,我就来论述这一伟大贡献。

[1]《圣·詹姆斯晚邮报案》(1742年)2 Atkins 469 at 472(英国法院案件卷宗编号。下同。——译者)。——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