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近来关于这方面的案件给人们上了一课,这一课当然是合适的。新的刑事法院诞生了。但该法院的法官并没有获得在巡回审判时所具有的特权。审判时法官的罩袍和打扮使每个人都肃然起敬,但他却几乎很少行使即刻惩罚的权力。然而对刑事法院来说,维护其尊严和权威也是很重要的。该法院的法官们应当毫不犹豫地行使从前人那里继承下来的权力。对于侮辱最好的方法是不予理睬,除非那些侮辱是严重的和诽谤性的。对于拒绝回答则可给予告诫,除非案情必须得到回答。但是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或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如果可以安排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则应送回拘留,如果须作出判决,则应罪罚相当,令人心悦诚服。倘若判决有错误,可以上诉到本院,我们总是在一两天内就审理这种上诉的。本案就是一个范例。法官做的这样坚决是可以理解的。但由于事情发生得突然,他走得的太远了。不能责怪他,这只是表明允许上诉是明智的罢了。”[11]

[1]巡回区(Circuit),从12世纪始,英格兰高等法院法官被定期派往各郡审理案件。《1873年司法制度法》把全国分为七个区,各巡回区又叫巡回法庭,各有一名巡回法官主管。1971年后巡回区经过重组分为六个区,分别是中部加牛津区(伯明翰)、东北区(里兹)、北区(曼彻斯特)、东南区(伦敦)、威尔士和切斯特区(加的夫)和西区(布里斯托尔)。——译注

[2]这是一句俏皮话,意思是如果这位法官不正直,就被击中了。——译注

[3](1970年)2QB114。——原注

[4]具结(recognisances),签订人在法院签订的自愿约束自己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约据。这种约束要有文字保证并保存在法院。——译注

[5]检察总长(Attorney-General),是英国国王首席法律顾问,亦是全国律师的当然领导人,代表国王决定对重大案件是否提出起诉。——译注

[6]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原文为拉丁文。是协助法院工作的法律顾问,一般代表公共利益或为无辩护人的当事人出庭辩护。在现代,当法庭需要法庭之友协助时,一般邀请检察总长或由他指派的法律顾问担任。——译注

[7](1970年)2 QB 121、125。——原注(https://www.daowen.com)

[8](1975年)1 QB 73。——原注

[9]官方代诉人(Official Solicitor),高等法院中的一种司法官员,可根据法院指示担任没有其他人可作为其代理人的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作为法院认可的其他人的上诉人。——译注

[10](1975年)Fam 17。——原注

[11](1975年)1 QB 73、81、84、85和86。——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