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了离婚法官
在当法官以前,我从未参与过一件离婚案。这倒不是由于我有什么宗教上的妨碍,我不是天主教徒。但是处理离婚问题过去总被认为是不伦不类的、不愉快的事。最好的新进律师都不去碰它。我们事务所没有一个人管过这类事。如果报酬优厚,为上流社会所欢迎的王室法律顾问时常会去光顾,但我们不去。
然而,就在任命我为法官时,我被分派到了离婚法庭。这件事发生得有点怪。那是1944年3月6日,也就是D日[1]的前三个月,当时我被聘为上议院法律顾问。那天上议院议员们没有在他们自己的议事厅里,而是在议事厅附近的一间大厅里,那个厅在皇家画廊的尽头,是国王(现在是女王)的罗宾厅。下议院的议事厅被敌人摧毁了,因此下议院议员占用了上议院的议事厅。上议院议员只是每天上午履行司法职责。那天由大法官西蒙子爵(Viscount Simon)主持审判,审理的是《雷维尔诉万全保险有限公司案》[2]——后来作为判例记录下来。这个案件完全是关于战争损失赔偿问题的。我是万全保险公司的法律委托人,这个公司当时很受人尊敬。我的对手是莫斯·特纳-萨米尔斯(Moss Turner-Samuels),是个很难对付的硬手。他摆出种种理由和我辩论,那些理由有站得住脚的,也有站不住脚的。而多数是站不住脚的。(如今他的儿子大卫是位王室法律顾问,提出的论据总能站得住脚。)辩论结束时,大法官把我叫到他的房里,对我说,他希望我能成为一个法官,如果我同意,希望我先接受离婚法庭的任命。这是由于战时夫妻分居使离婚案大量增加。我同意了。时至今日,任何一个大法官在要求我接受某项任命时,我从未拒绝过(除了1968年加德纳勋爵要我回上议院的那一次)。在1944年的那种状况下,大法官告诉我,尽管我们经手的那个案件尚未结束,他也希望立即宣布这项任命。于是,1944年3月7日,在那个案件还在审理的时候,我就被任命为法官了。我成了150年来最年轻的法官(霍德森勋爵除外)。当时我才45岁,是个鳏夫,我的妻子才去世两年多。在我宣誓就职时,我的小儿子跟着我,他那时五岁,西蒙子爵把国玺指给他看,问他:“你知道是哪个国王把它扔进了泰晤士河吗?”连我自己当时也回答不出来。到现在我才知道是詹姆士二世。他认为国玺是一切法律权威的根据,当他乘一条小船横渡泰晤士河时,他把国玺扔进了河流中间;几个月以后,一只渔网偶然把它捞了上来。[3](https://www.daowen.com)
同一天,另外两个人也被任命为离婚法庭的法官。他们年龄都比我大。一位是休伯特·沃林顿(Hubert Wallington),他是位能干的普通法律师,但由于是罗马天主教徒,很不适合在离婚庭工作。他会使判决受信仰的影响。另一位是哈利·巴纳德(Harry Barnard),在处理离婚问题上他是一位有声望的律师,也是一位地道的好法官。1959年,他刚好任满15年就退休了。最近20年他靠养老金生活,现年88岁。而我一直干到今天,因为我喜欢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