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桩小事
2026年02月16日
(二)一桩小事
下面是一桩关于一所房子的所有权的“小事”。这所房子属于一个丈夫,契约上写的是他的名字,是他在发生纠纷的15年前买下来的。他和他的妻子还有一个伤残的儿子一起住在里面。但是战争期间,丈夫离开了妻子,和另一个女人同居了。他又买了另一所房子并与那个女人一起住了下来。妻子得到要求丈夫赡养妻子的判令,判令除了确认妻子和伤残的儿子可以继续居住结婚住宅,此外,还命令丈夫付给妻子一笔适量的赡养费。但是,丈夫想让妻子和他离婚。她拒绝了。他说:“如果你给我自由,我就给你那所房子”。她仍然拒绝离婚。于是他去法院起诉,要她搬出那所房子,他认为这样或许能使她改变主意。
这个案子告到王座法院主事官那里。这位主事官是位处理所谓“小事”的低级法官,但“这些小事”对当事人来说常常是非常重要的大事。在这种情况下,那位主事官感到无法答应丈夫的要求。房子属于丈夫,他有房契;妻子对房子没有权利,但她又不是房客或类似房客的什么人。于是主事官下了一道判令,判妻子对房子有占有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