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职务的工会会员
现在我要谈一个与蔑视法庭密切相关的问题。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使作伪证——可能会有人威胁证人,如果说出真情,就没有好结果——他们会因吐露真情而遭到惩罚。你也许以为,对任何人来说威胁或侵害证人理所当然都是严重蔑视法庭的行为。然而,直到1962年,人们才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给予了重视。在《检察总长诉巴特沃思案》[1]中,巴特沃思先生和其他几人是某工会分会委员会的成员。该分会另一名成员向限制贸易惯例法院[2]提供了他们不喜欢的证据。为此,巴特沃思先生和那几个人决定惩罚他。他们免去了他的分会代表和司库等职务。有人把此事报告给检察总长,因为检察总长有以蔑视法庭罪起诉的权责。检察总长认为巴特沃思先生等人的作法是蔑视法庭行为,他诉请限制贸易惯例法院对此进行审理。但法官们认为这不是蔑视法庭行为,于是此案上诉到了本院。
由于一个特殊原因,至今我仍然记得这个案件。1962年7月11日、12日、13日,也就是星期一、二、三,该案连续辩论了3天,就像是“大动干戈之夜”。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Harold Macmillan)先生事前没有通知,就宣布解除他的大部分阁员的职务,其中包括大法官基尔穆尔勋爵(Lord Kilmuir)。这使基尔穆尔非常恼火。现在上诉法院院长的任务之一是主持新任大法官就职宣誓。一天,我接到通知,要我去主持一位新任大法官的宣誓仪式,没有告诉我这位新法官是谁。但是那天早上,参加该案辩论的检察总长雷金纳德·曼宁厄姆—布勒爵士(Sir Reginald Manningham-Buller)请求准假一两个小时。原来他就是新任的大法官。于是前一天他还作为检察总长在我们面前进行辩论,第二天就成了在我们上面的大法官。我们作出对他有利的判决仅仅是根据他在辩论中提出的理由,而不是因为他成了大法官。这种事对我们没有什么压力。像处理所有的案件一样,我们没有拖延。整个周末我们都在准备判决书,星期一早晨便宣布了判决。星期二他在我们面前进行了就职宣誓。在判决书中我们力图阐明有关的原则:[3]
“在巴特沃思、贝利和埃瑟顿案件中,这3位先生的主要动机都是因为格林利斯在《复职和重新申请协议案》中作了证才对他进行惩罚……
……
“我不能同意限制贸易惯例法院的判决。这可能在书本上找不到根据,但如果没有先例的话,我只能说我们愈早作出判决愈好。因为就蔑视法庭来说,没有比在证人作证以前威胁证人或在作证之后迫害证人的行为更为严重的了。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的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怎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据呢?让我们承认他确已诚实地作了证,难道仅仅因为作了证,他就应该被解雇、被开除出工会、被撤职或被逐出社交圈子吗?我不相信英国法律能允许这样对待证人。如果在某个案件中发生了这类事又未受到惩罚,消息就会很快传开,其他案件的证人就会拒绝作证。即使他们愿意出来效劳,由于害怕后果,也将不敢说出真情。我要对那些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找不到根据的人说,依我看,上诉法院前院长兰代尔勋爵(Lord Langdale)在《利特勒诉汤姆森案》[4]中的说法完全可资凭据:
‘如果证人因此而不能自愿对合法诉讼进行帮助,那就无从执法了。最好是把法院的大门立即关闭’。
“我毫不犹豫地宣布,侵害证人是一种蔑视法庭行为,不管这种事发生在诉讼进行之际,还是在诉讼结束以后。这种蔑视行为可由证人前去作证的那个法庭加以惩罚,于是那些想做这种事的人就会受到这个法庭的警告。我还要补充一句,如果证人因此受到伤害,他完全可以在民事法院要求损害赔偿。
“尽管我同意在此问题上并没有直接可以引用的根据,但请允许我说,在法律著作中可以找到许多赞成上述观点的指示……(https://www.daowen.com)
……
“在我所提到的大多数案件中,证人虽已作证完毕,但由于有人对他们采取了措施,因而案件本身并没有结果。尽管如此,正如我已说明的,原则已经确立,其适用范围足以包括诉讼业已结束的案件。而且我必须说,我认为没有理由把这种蔑视行为看作仅限于在案件进行之际加害证人的行为。证人到家以后受到侵害和证人到家以前受到侵害一样,都是严重干涉司法的行为。既然在侵犯陪审员的案件中没有这种区别,那么在侵犯证人的案件中也不应有此区别。在《王国政府诉马丁案》[5]中,陪审团证明约翰·马丁有罪,当陪审长刚走进家门,正要上楼的时候,犯人的兄弟詹姆斯·马丁便叫住他,扬言要和他决斗,以此来威胁陪审团。爱尔兰法庭认为这已构成蔑视法庭罪。这也确实是地地道道的蔑视法庭行为。至于这次挑衅是发生在陪审长到家之前还是在到家以后,是针对法官的还是针对证人的,这些都无关紧要。
……
“但如果采取这种行为是出于复杂的动机,就像这里确曾发生过的很多事件一样,又应如何处理呢?如果主要动机是对证人进行报复,无疑要构成蔑视法庭罪。然而即使这不是主要动机,但只要这种动机对采取的行动有推动作用,我认为同样构成蔑视法庭罪。我认为在各种动机凑在一起导致侵害证人行为发生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也不应该斤斤计较这些动机的轻重。只要驱使某人采取这种行为的目的之一是报复证人,那么凡受这种动机驱使的人均犯有蔑视法庭罪。
……
“我们考虑到被带到本庭的工会会员所提交的道歉书,因为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案件,是检察总长认为应送交本庭的,所以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使这些先生们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因此,有三个人要各付二百英镑,另外三个人各付一百英镑,总共付给检察总长诉讼费九百英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