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是沃勒斯坦纳博士吧?
下面我再谈谈经营着在国外避税地注过册的公司的那些人。首先要谈到一个曾和我们法庭打过交道的最难以捉摸的人物,这个人就是沃勒斯坦纳博士。有关他的案件叫作《沃勒斯坦纳诉莫伊尔案》[7]。沃勒斯坦纳是位科学家出身的金融家。他原籍德国,后来到了英国,一直干得不错,在伦敦中心商业区有一间办公室,在西区还有一所住宅。他控制着在英国国外的很多公司,其中有些在列支敦士登注了册。列支敦士登是欧洲的一个小国,位于瑞士和奥地利之间,人口总数不过两万。他的公司在列支敦士登从未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他在其他地方的那些公司中有一个极赚钱的,是在巴哈马注的册,另一个是在尼日利亚注的册,还有在其他国家注的册。他声称他的买卖都是由那些公司做的,与他无关,借以推卸责任。我们是这样处理此案的:
“显然,沃勒斯坦纳博士托别人经营着很多实际上是属于他的公司,托拉斯或其他法人实体。就像任何一个独营公司,都在一个拥有它的全部股份的人(这个人既是董事又是经理)的控制之下一样,它们实际上完全控制在沃勒斯坦纳博士的手中。他代表它们在便笺上签订过无数个合同,而没有和任何人商量……
“作为协助法庭解释法律问题的友人,布朗-威金森(Browne-Wilkinson)先生提出,沃勒斯坦纳博士表面上把所有的公司都托别人经营,以便每个公司都可以让人作为他的替身来对待。实际上,每一个公司都是挂着别人牌号的沃勒斯坦纳博士的公司。(https://www.daowen.com)
“为沃勒斯坦纳博士辩护的安东尼·林肯(Anthony Lincoln)先生拒绝接受这种意见。他说,戳穿法人面纱的做法是十分荒谬的,在《萨洛蒙诉萨洛蒙兄弟有限公司案》[8]中所宣布的原则是不可侵犯的。他认为,如果我们把每一个这样的公司都当成顶着别人名字的沃勒斯坦纳博士本人加以对待,我们就不应该揭开法人面纱的一角,而应该把它送到火里烧掉。
“有人说,那些受英国公司法或受拿骚[9]及尼日利亚的相应的法律管辖的公司是独特的法人实体。我准备接受这种说法。但是这种说法不适用于在列支敦士登的公司[10],比如像罗思柴尔德公司、塞尔巴公司或斯特瓦公司,因为列支敦士登法律不能作为我们行事的依据。我假设它们跟英国有限公司一样也是一些独特的法人实体。即使如此,我也很清楚,它们仅仅是沃勒斯坦纳博士的傀儡。沃勒斯坦纳控制着它们的每一个行动,每个公司都按他的意志行事,他操纵着它们,而其他人却不能左右它们。换句法律的语言说,这些法人实体是按他的命令行事的代理人,他是它们背后的主人。我认为,法庭应该把法人的面纱丢在一边,而把这些公司当成他本人对待。因为对于这些公司的行为他应该负责而且也一直在负着责任。要不至少他有责任说明是哪个人对这些公司的事务有发言权,可他从来没有说明过……”